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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荒政的发展与变化
来源:清史所 作者:清史所 点击数:3409 更新时间:2011-10-9
北宋荒政的发展与变化 作者简介:李华瑞,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10089)。文章出处:《文史哲》,2010年第6期。 摘要:北宋的救荒措施及仓廪制度集汉唐以来之大成。儒家荒政思想在北宋中期始得到朝野士人的重视和实践,王安石变法既是一场自上而下的社会变革运动,也是我国历史上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第一次全面推进荒政的有益尝试。北宋初期以来所实施的募饥民隶军籍、宽减饥民“强盗”死罪、推广“劝分”救荒,以及中后期不断改进的社会救济制度,对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起了积极的作用,也是宋代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关键词:北宋;荒政;王安石新法;社会救济 “荒政”一词,最早出自儒家经典。它有两个含义:一是荒废政事,一是救荒之政。前者见于《尚书·周书·周官》中的“怠忽荒政”,疏家释曰:“虑怠惰忽略,不能恪勤,则荒废政事。”(1)后者则见于《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2)从《周礼》所示的荒政内容来看,实际上就是儒家倡导“仁政”的一种翻版或诠释。尽管“荒政”一词出现甚早,先秦至宋代以前历代官府在救荒之政方面也有诸多建树,但是,诚如南宋学者吕祖谦在《历代制度详说·荒政》和董煟在《救荒活民书》中的较为系统的梳理和总结所言,广泛使用“荒政”指称官府救荒的行为、政策和措施,则是出现在北宋的中期以后,乃至影响到了王安石变法。及至南宋,随着理学的发展和朱熹大力倡导推行“荒政”,“荒政”在国家大政方针中的地位,更得到了空前的提升,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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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史臣在《宋史》中也有类似的高度评价:
    庆历初,诏天下复立义仓。嘉祐二年,又诏天下置广惠仓,使老幼贫疾者皆有所养。累朝相承,其虑于民也既周,其施于民也益厚。……若是之政,不可悉书,故于先王救荒之法为略具焉。[22]
    这两段概述,虽然字里行间不免有溢美之词,但也基本上反映了当时救荒之政的基本特色。
    宋仁宗、英宗时期,救荒之政出现新的变化,这就是随着儒学复兴运动的高涨和士大夫在政治上的崛起,儒学经典中的《易经》、《春秋》、《周礼》等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士大夫们在推进政府救灾救荒之时,往往在其奏疏中,以《周礼》等儒家经典中的荒政思想,作为阐述自己观点的理论基础。如司马光的《论荒政上殿札子》就说:“臣窃闻淮南、两浙今岁水灾,民多乏食,往往群辈相聚,操执兵仗,……盖由所司榷之太急,故抵冒为奸,臣闻《周礼》以荒政十有二聚民,近者朝廷略以施行,惟舍禁、除盗贼二者似未留意。”[23]《言除盗札子》(治平元年十月十日上)也说:“臣窃闻降勅下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人户委是家贫,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未知虚的。若果如此,深为不便。臣闻《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于民,独于盗贼愈更严急。”[24]李觏的《刑禁第六》亦然,他说:“狱市不可以不治,奸人不可以不禁。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其三曰‘缓刑’;而十有二曰‘除盗贼’。是救饥之政虽则缓刑,至于盗贼,不可不急其刑以除之也。”[25]又如前揭杨安国、司马光以《周礼》荒政“除盗贼”为据反对宋廷宽减饥民为盗的政策等等。
    儒家的荒政思想,由此受到了宋廷空前的重视和传播。一个比较明显的标志,就是“荒政”一词,首次正式地出现在了宋廷的诏令当中,见于宋仁宗的《约束提转赈济诏》:“探荒政之前典,能究心于事。”[26]绍圣四年(1097),宋廷更明确地下诏“两浙路转运、常平司应荒政并举行及预那移廩粟”[27]。更为重要的是,儒家的荒政思想随之就被直接地贯穿于宋神宗朝的王安石变法之中。

    宋神宗起用王安石主持变法,这是北宋历史上的一件大事。王安石变法,既是当时最高统治者为改变长期积弱不振国势、缓和社会矛盾进行的一场政治自救运动,也是一场士大夫们欲实践其回到三代政治理想的社会变革运动。王安石的政治思想,就是深受孔、孟以来儒家正统派的影响,特别是推崇孟子的“仁政”思想。众所周知,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颁行的《三经新义》,就是王安石进行变法十分重要的理论基石。对此,四库馆臣以为:《三经新义》“皆本王安石经说,三经:《书》、《诗》、《周礼》也”,“然则三经义中,惟《周礼》为安石手著矣”[28]。王安石变法失败后,说王安石以《周礼》乱宋,也是历代批评王安石的学人所共同持有的一个观点。可以说,王安石新法中的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保甲法等新法措施,就是对《周礼》散利、薄征、弛力、缓刑、除盗贼等救荒之政的新发展。因此也可以说:王安石变法,是把汉唐以来以临灾救济和时断时续的常平、义仓等为主要内容的救荒之政,首次提高到了作为国家大政方针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阶段。
    青苗法,也称常平法,是对宋初建立的常平仓制度的改革。宋代的常平仓,始建于景德三年(1006)正月,“始置常平仓也。先是,言事者以为水旱灾沴,有备无患,古有常平仓,今可复置。请于京东西、河东、陕西、江淮、两浙计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自千贯至二万贯,令转运使每州择清干官主之。专委司农寺总领,三司无得辄用。每岁夏秋,准市估加钱收籴,贵则减价出粜,俟十年有增羡,则以本钱还三司。诏三司集议,请如所奏,而缘边不增置。于是,司农官吏创廨舍,藏籍帐,度支别置常平仓案。大率万户岁余万石,止于五万石,或三年以上不经粜,则回充粮廩,别以新粟补之。其后,又诏灾伤州军粜粟,斗勿过百钱”[29]。常平仓,司马光称其为“三代之良法也”,所谓:“常平仓法,以丰岁谷贱伤农,故官中比在市添价收籴,使蓄积之家无由抑塞农夫,须令贱粜。凶岁谷贵伤民,故官中比在市减价出粜,使蓄积之家无由邀勒贫民,须令贵籴。物价常平,公私两利。”[30]
    但是,常平仓从建立至宋仁宗朝,已经出现了愈来愈多的种种弊端,其积极作用并不能充分发挥。对此,李觏曾作过专门的论述,认为“其所未至,则有三焉”:其一,数少之弊:“一郡之籴不过数千万,其余毕入于贾人。至春当粜,寡出之,则不足于饥也,多出之,则可计日而尽也。于是贾人深藏而待其尽,尽则权归于贾人矣。”其二,道远之弊:“仓储之建,皆在郡治,县之远者,或数百里,其贫民多籴则无资,少籴则非可,朝行而暮归也,故终弗得而食之矣。”其三,吏奸之弊:“举掌之人,政或以贿,概量不均,行滥时有。及其出也,或减焉、或杂焉,名曰裁价,实则贵矣。”[31]枢密直学士杜衍亦曾批评说:“常平仓制度不立,有名而无实”,“今豪姓蓄贾,乘时贱收,而拙业之人,旋致罄竭。水旱则稽伏而不出,须其翔踊以牟厚利;而农民贵籴。九谷散于穰岁,百姓困于凶年,虽劝课官家至日见,亦奚益于事哉”。不特如此,常平仓所储的钱谷,又常常被以“供军为名而假借”[32],致使仓空本竭。神宗熙宁二年(1069)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就有臣僚指出:“比年灾伤,赈贷多出省仓……此朝廷所以难于施惠,而凶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泽也。”[33]遂颁行青苗法,规定:
    今诸路常平广惠仓略计千五百万以上贯石,敛散之法未得其宜,故为人之利未博,以致更出省仓赈贷。今欲以常平广惠仓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出]粜,遇贱量增市价[收]籴,其可以计会转运司用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情愿预给,令随税输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愿给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务在优民]。如遇灾伤,亦许于次料收熟日纳钱。[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不患厥食,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自加修益。……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歉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今通一路之有无,贵贱发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34]
    青苗法具体的做法是:其一,官府将常平广惠仓现有的一千五百万贯石粮米,由各路转运司兑换为现钱,而以现钱普遍借贷给城乡居民。其二,为了有效地推行青苗法,各路设常平官专司其事,全国共设四十一员。各州还置常平案,由通判一级官员担任,负责转移出纳事宜;在各县,则由县令、佐直督率耆、户长,管理借贷。其三,借贷遵循民户自愿的原则,借贷钱、粮可以互折,但不许亏蚀官本。民户每年在正月、五月分夏秋两次借贷,并随夏秋二税缴纳贷款,即在五月、十月前。遇有荒灾,则于下次收成之时归还。归还之时,除所借原额之外,还得缴纳百分之二十的利息。一年两次贷款,故利息率实际上是百分之四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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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丰八年三月,宋神宗病逝,他十岁的幼子赵煦嗣位,是为哲宗,由宋英宗皇后高氏以太皇太后的身份处理军国大事。高太后起用反变法派代表人物司马光等执政,王安石新法很快遭到反变法派的废除,已经被废止的旧常平法、差役法等随之恢复,号称“元祐更化”。元祐八年(1093),高太后病逝,宋哲宗亲政,又恢复和继承了宋神宗时期的政治路线,名为“绍述”。绍圣元年(1094),颁行《常平、免役敕令》[53];元符元年(1098),再度“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类著其法,总为一书”,名《常平、免役敕令》,颁行全国[54]。
      在宋哲宗统治的后期,各项新法虽稍有变动,基本上仍然按照熙宁、元丰时期的模式进行。元符三年(1100)正月,哲宗病逝,宋神宗的第十一子赵佶即位,是为宋徽宗。从总体上看,宋徽宗继续执行了宋哲宗以来的新法政策,但宋徽宗与蔡京等人所奉行的新法,已经逐渐失去了立法的本意,而成为他们搜刮民财的口实。宋神宗以来由常平、宽剩所积“天下不可胜校”的钱粮,也陆续被徽宗、蔡京等人挥霍殆尽。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宋徽宗、蔡京等人在继承和执行常平、免役、方田均税等新法上偏离了宋神宗、王安石确定的原本政治意义,但在继承和发展宋仁宗、英宗、神宗以来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方面,却可大书一笔。
      宋仁宗时期,为收养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就开始在都城开封设置了东西福田院,但规模很小,“以廩老疾孤穷丐者,其后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55]。宋英宗时,扩大了东西福田院的官舍规模,“日廩三百人。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同时,又增置南北福田院。除了在京城设置福田院外,还诏令“州县长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钱三日,岁毋过九日,著为令”。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以后,宋廷专门下令:京师福田院遇雪寒季节,收养“老幼贫疾无依丐者”,不再硬性地限制人数,“听于四福田院额外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止”,“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无,则居以官屋,以户绝财产充其费,不限月。依乞丐法给米豆;不足,则给以常平息钱”[56]。在熙宁九年(1076)的时候,宋神宗更接受知太原韩绛的建议,将河东地区雪寒之季接济“诸老疾”的法定时间,“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延长为“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终止;如有余,即至三月终”[57]。宋哲宗时,同样继续了宋神宗的做法,各地方陆续建置了收养老弱的居养院。
      宋仁宗、神宗时,不仅由官府收养雪寒季节无助的贫困之人,对无人安葬者的遗骸,宋廷也下令由官府协助寺院予以妥善安葬,“天禧中,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58]。
      过去学界对宋徽宗统治时期的治世评价甚低,一般多认为是北宋政治上最黑暗、最腐朽的时期。不过从朝廷或官府推动荒政的角度来审视,宋徽宗时期呈现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蔡京等人打着绍述王安石变法,在滥用公权力强行推行新法措施方面比熙丰时期走得更远,因此危害也更大。二是宋徽宗时期,蔡京主政,社会救济制度有较大发展,他把此前设置于京师地区和部分地区的救济机构,运用国家的行政力量向全国推广,崇宁初年“蔡京当国,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或具帷帐,雇乳母、女使,糜费无艺,不免率敛,贫者乐而富者扰矣”[59]。其中,居养院,就是在福田院的基础上改造和扩大;安济坊,则是与现代救治病患的医院相仿的机构。
      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在蔡京的主持下,宋廷又设置了漏泽园,即将宋神宗时协助寺院妥善安葬死者遗骸的做法制度化,“至是,蔡京推广为园,置籍,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监司巡历检察。安济坊亦募僧主之”。大观、政和期间,更下令:“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县增置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襕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养,仍听宫观、寺院养为童行。”[60]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于是得以广泛设立于全国主要的州县。无论从那个角度上讲,这都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历史成就,是宋代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另外,宋初欲建立的义仓制度,经过几次反复后,也最终于宋徽宗朝蔡京执政时期得以确定,南宋理宗时人说:义仓“至于我朝,乾德创之,未几而罢。元丰复之,未几亦罢。迨绍圣,复以石输五升,大观又以石输一斗。至于今日,而义仓输官之法,始定焉”[61]。义仓的粮食主要来源于主户,特别是三等户以上的主户,义仓设置从宋初至宋神宗元丰时期几起几落难以为继,不能不与豪强兼并势力强大密切相关,庆历元年(1044),王琪复上建义仓之策,宋仁宗“纳之”,但很快遭到豪强兼并的反对,“已而众论纷然,以为不便,遂诏第令上三等户输粟,寻复罢”[62]。而宋哲宗、宋徽宗时期义仓之所以得以建置,可说是王安石变法以来推行“摧抑兼并”政策的直接后果。所以,北宋义仓建置过程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宋朝官府运用国家权力大力推动荒政的发展历程。
      综上所述,笔者对北宋时期荒政的发展,有以下几点认识:
      1.北宋对汉唐以来荒政的继承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仓储制度日趋完善,二是集汉唐以来各类救荒措施之大成。
      2.北宋中期以后儒家荒政思想日益引起宋代最高统治者和朝野士人的重视,并得到有力的传播和推广。王安石变法,既是一场社会变革运动,同时也是我国历史上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第一次全面推进荒政的有益尝试。
      3.北宋初期以来所实施的募饥民、流民隶军籍、宽减饥民“强盗”死罪、募富民出钱粟,酬以官爵,推广“劝分”救荒,以及中后期不断改进的社会救济制度,对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起了积极的作用,也是宋代荒政进步的重要表现。
      4.北宋时期的荒政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儒家的荒政思想随着理学在南宋的发展得到极大的推广,谈论荒政几乎成了一项专门的学问。王安石变法虽然遭到了否定和批判,但是王安石变法所体现出的儒家“损有余、补不足”精神,在南宋得到继承和发扬,不同的只在于王安石是用国家的力量推行“荒政”,到南宋更多的则是朝野士人在地方和民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推演“荒政”。像在南宋产生重大影响的朱熹“社仓法”,就是直接导源于王安石新法中的“青苗法”。而且,常平仓的平籴功能,在南宋官府和民间的仓廪制度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宋徽宗时期的多项社会救济制度,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南宋的地方志在记载各地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的建置和发展情况时,往往都将其缘起追溯至宋徽宗大观、政和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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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孔氏传,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十八,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36页。
        [2] 郑氏注,陆德明音义,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十:“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注:“荒,凶年也。郑司农云:救饥之政,十有二品,散利,贷种食也;薄征,轻租税也;弛力,息徭役也;去几,关市不几也;眚礼,掌客职,所谓凶荒杀礼者也;多昏,不备礼而娶昏者多也;索鬼神,求废祀而修之,《云汉》之诗所谓‘靡神不举,靡爱斯牲’者也;除盗贼,急其刑以除之,饥馑则盗贼多,不可不除也。杜子春读蕃乐为藩乐,谓闭藏乐器而不作。玄谓去几,去其税耳;舍禁,若公无禁利;眚礼,谓杀吉礼也。杀哀谓省凶礼。”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06页。
        [3]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振恤》,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335页。
        [4]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国用考四·赈恤》,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52页。
        [5] 王应麟:《玉海》卷一八四《宋朝义仓》,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六“雍熙二年秋七月”,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96页。
        [7]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端拱二年九月戊子”,第688页。
        [8]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二“淳化二年三月己巳”,第713页。
        [9]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上六》,第4337页。
        [10] 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 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页。
        [12] 晁以道:《景迂生集》卷一《元符三年应诏封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3] 吴儆:《竹洲集》卷二《论募兵》,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五“淳化五年春正月”,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96页。
        [15]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六“咸平元年春三月”,第116页。
        [16] 《宋史》卷二〇〇《刑法志》,第4987页。
        [17]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三“天圣三年三月戊寅”,第2378页。
        [18] 《宋史》卷二〇〇《刑法志》,第4988页。宋英宗时,司马光也曾表达过与杨安国相类似的意见,见《传家集》卷三十三《言除盗札子》,治平元年十月十日上。
        [19]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五之二九,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3613页。
        [20]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八“大中祥符九年九月己巳”,第2020页。
        [21]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国用考四·赈恤》,第252页。
        [22]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上·振恤》,第4337页。
        [23] 司马光:《传家集》卷二十二《论荒政上殿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4] 司马光:《传家集》卷三十三《言除盗札子》。
        [25] 李觏:《李觏集》卷十《刑禁第六》,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02页。
        [26]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五《政事三十八·赈恤》,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673页。
        [27]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四九,第6278页。
        [28] 永瑢、纪昀等撰:《四库全书总目》卷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49-150页。
        [29]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二“景德三年正月辛未”,第1385页。
        [30] 司马光:《传家集》卷五十六《乞趂时收籴常平斛斗白札子》。
        [31] 李觏:《李觏集》卷十六《富国策第六》,第143页。
        [32]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五“景祐元年秋七月乙巳”,第2691页。
        [33]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第4854页。
        [34] 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王安石新法校正》,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61-262页。
        [35] 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第122-124页。
        [36] 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第264页。
        [37] 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第272-273页。
        [38] 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第271页。
        [39] 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第268页。
        [40] 程珌:《洺水集》卷五《弭盗救荒》,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1] 王安礼:《王魏公集》卷四《元丰五年殿试进士策问》。另外,陈师道:《后山集》卷十四《学试策问四首》其三;邹浩:《道乡集》卷二十九《策问》,亦载有相类的内容。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2] 孙觌:《鸿庆居士集》卷二十七《给事中上殿乞复常平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3]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三九,第6273页。
        [44] 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第142-143页。
        [45]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熙宁三年五月丁未”,第5131页。
        [46]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熙宁四年正月壬辰”,第5321页。
        [47]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〇“熙宁五年二月壬子”,第5586页。
        [48]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五月丙午”,第5950页。
        [49]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七“熙宁六年十月丙申”,第6031页。
        [50]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七“熙宁七年十月戊寅”,第6276页;“熙宁七年十月癸巳”,第6282页。
        [51]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一“熙宁八年三月丁酉”,第6356页。
        [52]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七“元丰元年闰正月己丑”,第7030页。
        [53] 苏颂:《苏魏公文集》卷四十三《谢赐常平免役勅令》,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644页。
        [54]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上六·役法下》,第4330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九九“元符元年六月戊子”,第11876页。
        [55]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振恤》,第4338页。
        [56]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振恤》,第4339页。
        [57]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振恤》,第4339页。
        [58]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振恤》,第4338、4339页。
        [59]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振恤》,第4339页。
        [60]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振恤》,第4339-4340页。
        [61]林駉:《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十《常平义仓》,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2]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三“庆历元年九月乙亥”,第3183页。


        IP属地:广西6楼2019-05-1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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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藏+1话说小吧。狗度自爆17年一月前的贴都没了恢复的时间还不知道。要不要备份一下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9-05-15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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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必须美化王安石的操作,其他还算客观,但两宋的救助工程始终是逐进完善的过程,神宗父子只是没有逊色太多而已,在两宋中社会救助做得最好是仁宗朝,是官和士绅共同努力的结果。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9-05-1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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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宋在福利保障方面的经验到现在都有借鉴的,这个成就不可否认,也抹灭不了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9-09-19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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