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ssimae Reipublicae plarimae Leges.法条如牛毛,政必恶哉。——Tacitus,Annals III,27
(咸雍)六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余条。皆分类列。以大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参校,续增三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条。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故五年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此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余悉除之。”——《辽史·刑法志下》
(咸雍)六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余条。皆分类列。以大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参校,续增三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条。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故五年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此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余悉除之。”——《辽史·刑法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