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0109民初4206号
原告:赵嘉敏,女,199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伽(曾用名刘诗霞,女,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嘉敏与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嘉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刘思伽、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0109民初4206号
原告:赵嘉敏,女,199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伽(曾用名刘诗霞,女,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嘉敏与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嘉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刘思伽、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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