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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河县:出租车公司的霸王条款坑苦了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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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清河县大地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多年来,我们守法经营,认真服从出公司的管理,积极履行各项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应该承担的一切费用,但是,针对出租车公司单方制定的合同条款我们一直心存疑虑,对合同条款产生诸多质疑,特别是从2014年出租车更新之后,我们对此更加疑惑,明显感觉到了合同的不合理性,严重侵害了广大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与抗议。
一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收款票据在掩盖什么
我们一次性给出租车公司缴纳了20万元的长期租赁费可是公司在给我们的票据上显示是“购车款”,这是为什么?不知道公司是在规避什么?其实真实的意思应该是“转让费”而不是购车款。
出租车更新,我们又给公司缴纳了12万元的更新费,但是票据显示是“承包费”,我们已经一次性缴纳了20万元的长期租赁费,怎能再缴纳承包费?是不是公司在规避我们是实际出资人的事实?
(二)、合同条款引质疑
2012年,我们与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条款显示:二、乙方向甲方租用✘✘✘出租专用车一台,手续租赁期为长期,暂定管理费每车每月600元……。三、车辆用油、各种保险、正常维修、保养、二保、年审等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四、改车支配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到期后车辆更新,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乙方继续使用,车辆标准有甲方统一规定,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从此三项条款中我们发现了合同存在的猫腻:1、极不合理。我们既然一次性缴纳了20万元的长期租赁费,车辆的一切正常费用我们愿意承担,并且每月给公司缴纳600元的管理费,但是,车辆到期更新费怎能还让我们承担?
2、重复收费。如果我们承担了出租车的更新费用,那么我们就是出租车的实际出资人,但是出租车公司为了掩盖这一问题,在更新收费的票据上又注明了"车辆承包费",如果这个"承包费"成立的话,那么,是不是重复收费?毕竟我们已经一次性缴纳了20万元的长期租赁费。其实,12万元的所谓"承包费"实际就是更新车辆的购车款。
(三)、合同掩盖了转让的实质
"公车公营",本来由出租车公司投资购买车辆,然后施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者是聘请驾驶员"自主经营"。
出租车公司为了规避经营风险,不惜违规转让出售,一次获取高额利润。车主虽然付出了昂贵的购车款,但是得到的却是永远属于出租车公司所有的产权和经营权。这样,既转嫁了风险,又得到了巨大的利益,损害的是出租车司机的利益。
出租车公司实质上是一次性转让了出租车的产权及经营权,因为,一是缴纳20万元的费用是长期的,二是更新费是我们出资的,三是每月缴纳600元的管理费。
为了掩盖"一次性转让"这个事实,将缴纳的长期租赁费用称为"购车款",将更新车辆购车款称为"承包费",规避了"转让"和"实际出资人"的事实。
实际上租赁经营或是承包经营,形成了垄断经营和出租车公司向司机“变相卖车”问题,导致我们与公司间因车的产权问题引发纠纷。如将我们实际出资人看作是投资者,则不能享受财产的所有权和应有的投资回报;看作为雇员,不能享受当地最低工资保障待遇;看作为承包者,却还需缴纳除租赁期内长期租赁费以外的费用,等等。让我们成了一群个体户不象个体户,工人不象工人,农民不象农民的特殊群体。由于产权关系的模糊,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车辆所有权归属、经营权的续展、车辆更换及报废、利润分配等等矛盾和冲突。
二、租赁合同无效
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单方面拟定的出租汽车租赁合同,一方面违背了合同制定的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五个原则,即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另一方面违背了国办发【2004】81号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等的有关规定精神,向出租车司机收取2000元的风险保证金,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严重侵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无效。
三、出租车司机的诉求
1、要么退还12万元的承包费。如果把我们看作是出租车的租赁人,我们已经缴纳了20万元的长期租赁费,同时,每月还缴给公司600元的费用,那么,12万元的"承包费"就是重复收费,应该如数退还。
2、要么确权给实际出资人。如果把我们当作实际出资人,那么,20万元的长期租赁费就是一次性转让费,12万元的"承包费"就是购车费,那么出租车的产权及经营权就应该归我们实际出资人所有,具体体现在把《行车证》、《营运证》的名称过户到我们的名下。
3、要么解除租赁合同
将我们一次性缴纳的20万元租赁费如数退还,我们愿意以我们出资购买的现代汽车抵还我们租赁时的雪铁龙汽车。
大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单方制定的合同条款,让出租车司机哑巴吃黄连,无处申冤,无路可走,广大出租车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2018年12月26日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12-26 19: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