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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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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8年10月19日 09:04来源:灯塔-泰山先锋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泰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泰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人才办字〔2018〕34号
泰安市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助推新泰安建设的十条措施》(泰发〔2018〕14号)和《泰安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泰人才字〔2018〕3号)有关规定,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调剂300个事业编制,作为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以下简称专项编制),实行全市统筹、动态管理、专编专用。各县(市、区)使用的专项编制在各自事业编制总量内解决,并报市编办备案。
第三条 可使用专项编制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泰安市外全职引进并经认定符合《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以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国内外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用人单位范围为:市属及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辖区内的企业单位。
第五条 市属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专项编制事项由市编办办理,各县(市、区)的专项编制事项由县(市、区)编办办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属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持《泰安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其中,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具有国内外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使用专项编制申请报告。
第七条 用人单位属企业单位的,使用专项编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4年的全职劳动合同;
(二)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落实编制单位的意见,并持《泰安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其中,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具有国内外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使用专项编制申请报告。
第八条 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区划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高层次人才从事专业等因素提出落实编制的事业单位意见,并征得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专项编制申请报告。
第九条 专项编制落实。机构编制部门收到使用专项编制申请报告后,经审核,手续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制使用核准函。调配、聘用手续办理完毕后,将相应的高层次人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出具编制实名制管理卡,并将专项编制计入相关单位编制总额。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不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简化有关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出现退休、调离、解聘或取消认定资格等情况,使用的专项编制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专项编制管理使用纳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范围,各级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冒用专项编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8—6991576,监督电话:0538—6995929。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泰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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