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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贴条罚款”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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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出行真不容易。虽然小心翼翼,还是免不了被“贴条罚款”。停车前,张目观望,确认没有禁停标志才谨慎地靠路边停下;但片刻后归来,车窗上还是被贴了“条子”,继而上网一查询,说是“违法停车”。之后,自然就是交罚款了。
一次两次的,算了,可能是停车时观察不周,没看到禁停标志,自认倒霉吧。但此后尽管十分认真,百般注意,还是不免被贴条,这才“悟”出了其中“奥妙”——原来很多禁止停车的地方根本就不设禁停标志。
虽然也知道“领导总是对的”,但心中还是疑窦难消。
一问:禁停路段可以不设置禁停标志或标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法律讲得很明白。首先,交通信号是全国统一实行的,任何地方都不应该例外;其次,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至于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咱无权评价,交管部门说了算。
那么,让我们来看一下涉及到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国家标准”吧。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给出了“禁止停车”的标志,就是驾驶员都熟悉的图形——蓝底红圈红斜杠。其中叉形双斜杠表示禁止停车,单斜杠表示禁止长时停车。此外,还明确了禁停标线的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还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以上规定明确无误地表明:“GB5768-2009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那么,交管部门做到这个“必须”了吗?难道“没有标志”就等于“禁停标志”吗?“不存在的标志”就算是“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交通管理也该算是对公众的一种“服务”吧,不按“国家标准”设置标志而悍然进行处罚的“服务”,是否也该算入“不得提供”的范围呢?
二问:这样的处罚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交管部门既然要处罚“违停”,就该将禁停路段“公布”于众,而“公布”的方式自然是设置交通信号,不设标志只管处罚符合法律要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遗憾的是,虽然停车时很希望被“口头警告”后驶离,但此时常常很难见到交警或交通协管员的身影——想问问此处能否停车也无从“请教”。但稍稍离开片刻,那“条子”就“告知”上了——时机怎么就掌握的这样准确呢?莫非交通管理的职责就是“张网以待,请君违法”?
三问:执法可以有“选择性”吗?
有交警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表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未停在停车场或交警施划的停车泊位即为违法,这似乎为“贴条罚款”找到了一些“根据”。但是,法律并没有免除交管部门设置禁停信号的责任。交管部门对法律要求“必须执行”的“国家标准”可以置若罔闻,而拿“应当执行”的条款罚驾驶员时则毫不手软,有的地方一罚就是“顶格”——真不知法律制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幅度还有什么意义,直接定成“罚款二百元”不得了?既节省笔墨,也无须再另外解释什么叫“以上和以下”了。至于“必须”和“应当”二词在含义上的区别,但凡有点文化的人想必都能意会,不须赘述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禁停标志”也该算做“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吧,有什么理由“该设不设”呢?更别说“应当提前公告,广泛宣传”了!如此“不作为”是否也是导致“违停”的原因呢?如是,交管部门是否也应该“分担”一部分“违停罚款”呢?当然,这不可能,只不过从情理上说说而已。
法律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想必就是要求驾驶员按交通信号行车。驾驶员在错综繁杂的道路环境中,其操作只能依据交通信号而不可能去对照法律条文;驾驶员认真执行交通信号,就是自觉遵守了法律。交管部门依法设置信号,驾驶员按信号行驶,这是再也正常不过的行为,看信号行车几乎成为了熟练驾驶员的本能反应。常常可以看到:有的道路设置了“禁止标志”,而有的道路则没有设置;这样人们自然会认为:设置了就是禁止,不设就是不禁,如果说“不设”也是“禁止”,那么为什么有的地方还要设置呢?不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信号,必然形成对驾驶员的误导,容易诱使驾驶员违规,这是否有“钓鱼执法”之嫌呢?
城市停车位的缺少是不争的事实。在一些车流并不密集的地方,交管部门理应依据法律规定,施划停车泊位以方便停泊。但联想到设置禁停标志的“不作为”,“施划停车泊位”就能够尽其责吗?为了找地方泊车,许多车辆不知绕了多少圈,多跑了多少路——难道还嫌道路不够拥挤,还嫌雾霾不够严重吗?道路资源是否已经得到充分利用了呢?在很多地方,路旁泊车位往往必配“管理”——就是收费,似乎不交费就不能在路旁停车。不禁要问:车辆的各种税费交过了,燃油税也是由“养路费”进化而来的,相当于交了“道路使用费”,为什么就不能临时停靠一下呢?并不是所有的城市路段在所有的时间都繁忙拥堵呀?既然为了收费,干脆再弄个什么“停车税”岂不更为简单?免得再为“执罚”而劳神,为交罚款而耗时了——再者,作为税收交国库,总比作为“非税收入”或者用于其他“众所不知”的地方好吧?
遵守法律,大家都要自觉,即便是执法者,也不应该例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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