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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看上去与评书无关。可是我觉得,评书就应该评论社会百态,肩负起它应有的责任。而自杀问题,我在自己的评书中,也做到了评论。昨天还在别的吧与人讨论自杀的问题。刚才在鲁迅吧写了一些话,并复制了我在那个吧的话。
古今中外,有很多人自杀,名人已不在少数,普通人更难以计算。
名人中,屈原、老舍、陈天华、海子、张国荣,等等。
海子与张国荣,属于抑郁了,其为不赞,其心可怜。余者我是不赞同的。
近日与人在外吧讨论,自杀是否是一个人的权利的时候,我说了如下的话,复制过来。
无论你是否同意我的观点,希望您与我进行的是冷静、理性、友好的洽谈。
火药味太浓,冷嘲热讽者、无根无据的指摘,我可能都会删除!
如下
我赞成患有绝症,或者特别老的人行动极其不便,在意识清楚,且是成年人的前提下,申请安乐死!
反对,其子女或父母、配偶,代理申请。
更反对,身体健康,只是有情绪波动,其他心里疾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而非要自杀者。
人具有社会性,这话固然是教材的话,但在我看来,也没有什么错误。
父母的养育,垂暮之年需要人的照顾!若父母死去,照顾未成年人的弟弟妹妹的责任,若自杀未成,造成残疾,还需要父母花钱看病,父母没钱,还需要什么水滴筹一类的募捐,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经济上的负面影响,若说不帮助,善良的人,于心何忍?自杀死了,还需要丧葬费,需要父母和其他人去支付。另外,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判断是非能力不强,容易模仿,极容易带来负面影响。
自杀者不是懦弱不懦弱的问题,这另一个形式的坚强,但自杀肯定是一种自私的表现——我解脱了,别人与我毫无关系!而别人,与我们真的毫无关系吗?不是的!
所以,自杀最大的问题,在于心里是否想着别人。但,也不绝对,比如我一开始说的这一点。
权利啊,在损害别人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权利,就是不该存在的权利。
对方强调权利,说我不该说义务责任。
我回复的是
有些权利就是义务,不履行义务,就等于放弃权利,哈哈。比如,你说的九年义务教育的这个权利和义务!而,更多的时候,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自己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自己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在不履行自己义务时,所谓的权利,是在侵犯别人的权利。侵犯别人的权利的所谓权利,就不能称之为权利!而人的生命具有社会性。当所谓权利行使的时候,就等于忽略了自己上的义务,比如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这更是父母的权利。抛开义务和责任,谈权利,是孤立的,是自私的!革命先烈陈天华为了反击满清自杀,屈原为了国家,老舍为了清白自杀。可是,鲁迅为了老母亲,拒绝暗杀满清权贵。在我看来,鲁迅是明智的,其他的,既没有考虑自己的家人的责任,又是愚蠢的。满清不会因为陈天华自杀而垮掉,楚国也不会因为屈原投江而清明,老舍的清白也与自杀无关。不提家人,如果不死也许还会为社会做很多事!不要孤立的谈权利,我们不能只享有权利。不管它是不是权利,都不能只谈它。当它拟作为权利而进而使自己的义务,得不到履行时,它就不是权利了。权利与义务,只有相辅相成才能存在!


IP属地:河北1楼2018-09-19 08:21回复
    对有些人,我已经禁言,下个月不打算续费。
    若下个月,有人捣乱请看这个链接里的内容。
    谁主张,谁举证,千万别再让我解释了,哈哈。
    http://tieba.baidu.com/p/5868793321?pid=122056134877&cid=0#122056134877


    IP属地:河北2楼2018-09-19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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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明威、陈天华、张国荣、老舍、屈原、海子、三毛等等,这些都是我喜欢的文人或者艺人,可是,对于他们的自杀行为,我很不赞成。不愿屈辱而活,不等于自伤而死。逝者安息,活者珍惜吧!


      IP属地:河北3楼2018-09-19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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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为了国家和社会,以及他人,甘愿牺牲的除外!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8-09-19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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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杀不可取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8-09-19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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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道理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8-09-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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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起来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8-10-23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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