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7〕第2158号
当事人: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9幢2层D 2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 A007AD A7D
法定代表人:张勇
经查,2017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日常监督检查中
,发现在当事人网站(
http://www.zhonghenongfa.com )内容中有“参与市
场调研和行业规范政策制定的国资背景企业”等文字宣传内容,经
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前投资人北京中合农发商贸有限公司属于国有
企业,但于2016年10月28日当事人进行了变更登记。目前当事人的股
东投资人为百龙宏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创新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深圳首金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述三家企业
的投资人为金亮、李佳凝、刘建宏、宋艳玲、陶茂文、马明海、郭
斐等七名自然人,并无国有资产参股。当事人对自身背景情况的宣
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
处罚:
罚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网
页截屏文件、当事人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档案等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于2017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工商朝稽查处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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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第4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
辩意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
款。逾期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
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