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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该怎样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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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受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第19条增加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1楼2018-07-31 19:25回复
    男方个人按揭房,婚前以房抵贷,结清了房贷,并将抵押贷款债务带到婚内,并协议约定“该房产的房贷及月供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共同还贷及其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离婚,男方以该房在婚前结清过房贷为由,主张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增值部分,合理吗?之前的约定还有效吗?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0-06-1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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