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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实名举报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执行局王伯宪渎职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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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各级领导及各级有关部门:
控告人:陈国振,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办事处陈官庄行政村陈官庄村244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路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610211436。联系电话:18653061868。
控告人现将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王伯宪渎职办理控告人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控告如下:
控告人与陈国振与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菏开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1月16日申请人陈国振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之后,申请人未收到生效判决。控告人也没有接到过案件由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及执行过程中任何法律文书。控告人在审理阶段向菏泽经济开发人民法院及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均填写为:菏泽牡丹家园A8幢1单元102室。
联系电话均填写为18653061868。但控告人在2017年9月21日突然收到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王伯宪的电话(电话号码为: 0530-5192527 ),通知控告人到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领取剩余执行款项。申请人赶到法院见到王伯宪后才知道控告人位于菏泽市南华康城小区的 1号楼 3 单元 601 室的房子已经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拍卖。控告人要求查看相关卷宗资料,王伯宪予以拒绝。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王伯宪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具体如下:
一、控告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已经向人民法院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填写为:菏泽牡丹家园A8幢1单元102室。联系电话均填写为18653061868。控告人电话始终畅通,除2017年9月21日收到王伯宪要求控告人领取剩余执行款项的电话通知外,王伯宪从未向控告人打电话进行过任何通知。此事实,由控告人打印的18653061868电话6个月的通话记录,足以证实。
二、被控告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事实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被控告人没有向控告人送达“执行通知”,明确构成玩忽职守。
2、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王伯宪没有通知控告人与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没有按该规定的第六条将评估报告送达控告人,剥夺了控告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没有按该规定第七条,让申请人与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协商确定拍卖机构;没有按该规定的第十二条,让控告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协商确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没有按该规定的第十四条在拍卖前五日于拍卖日到场;致使控告人丧失了按该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义务可能(控告人已经于2017年5月10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6217002300012853814 准备了人民币 50万 元,有银行记录为证)。明确构成玩忽职守。
3、在控告人明确填写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填写了手机电话的情况下,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控告人直接送达前述1、2列明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向控告人邮寄送达,而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上网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进行公告,明确构成玩忽职守。
控告人涉案房屋现价格至少为每平方米7800 元,价值高达1280526 元,但控告人现在了解拍卖价格仅为 90余万 元,造成控告人经济损失高达 40 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控告人自诉讼时起就已经积极筹备还款,已经于2017 年 8 月20 日在 中国建设 银行,帐号为6217002300012853814 ,准备了人民币 48 万 元,用于偿还涉案款项。但因为被控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控告人不知道案件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未用已经准备好的现金偿还,致使控告人涉案房屋被违法拍卖。申请人巨额损失40余万 元,完全是由于被控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人强烈要求追究王伯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控告人:陈国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07-20 22:34回复
    王伯宪被搞得一塌糊涂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2-12-24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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