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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仅持借据而不能证明实际交付借款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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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魏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魏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张某人民币贰拾叁万整,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最后魏某签名按手印,借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借款到期后张某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魏某称书写借条后张某并没给其任何钱款,多次要求张某归还欠条,张某称借条已经销毁。
要点分析:
出借人以其持有的借据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该借据载明的借款数额较大,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出借人要证明其具有出借能力,及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
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起生效。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合同才能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故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借据、借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双方借款意向的外形式要件,还需要实际交付借款的实质要件。据此,对于借款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纠纷,不仅审查双方之间是否有借据,更应对借贷行为进行审查,即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双方当事人的钱款流转明细、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甚至借款时间、地点等。如果借贷双方仅有借据而无其他任何资金往来,出借人亦无实际借款能力,则不能从表象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出借人提供借据载明的借款数额较大,出借人以此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承认借据的真实性,但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出借人虽然提供了借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对资金来源、借款动机、提供借款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实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亦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因民间借贷关系不仅需要借据等形式要件,还需要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要件,而出借人无法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故借款人无需向出借人履行偿还责任。
律师提示:
当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人不仅要保留好借据,同时保存好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证据材料,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避免此类争议,建议一对一的执行即不通过第三人转手更为清晰,并保存大额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必要时由第三人见证或保留相应的通话记录或微信短信记录等充分证据。


1楼2018-03-24 16:52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楼2018-03-2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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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有用的顶一顶


      3楼2019-05-1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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