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687吧 关注:3贴子:640
  • 0回复贴,共1

陇西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告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家在陇西网据甘肃陇西县政府获悉,发布陇西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交通疏堵保畅的作用,按照《定西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1、由公安、住建等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2、车站、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设施。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提倡以上停车设施向公众免费停放);2、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管理者(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四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住宅小区应区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停车服务费用包括停车场地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等发生的费用。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五条 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一)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内业主机动车停放可以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年等计费方式,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二)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从早7:00(含)至22:00,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中心城区、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可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计费办法,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收;夜间从22:00(含)至次日早7:00,实行计次收费。中心城区、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
  第七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停车场经营主体、停车场使用性质、收费人员等发生变动时,应将变动信息同时向当地公安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四)其他各类停车设施(另有规定着除外)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六)22:00时(含22:00时)至次日早07:00时,道路(含车行道、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场(位),收费收  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对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行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并取缔。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 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1楼2018-03-15 17: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