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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黑社会还要黑,黑龙经省呼兰监狱狱警利用职务之便与犯人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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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黑社会还要黑,黑龙经省呼兰监狱狱警利用职务之便与犯人勾结诈骗,敲诈我30多万
被告人2005年11月15日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投送至黑龙江呼兰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被告人杨晶用电话联系上本人,利用先前与原告人存在男女关系的事实,陆续编造生活开支大、减刑送礼需要钱、戒毒、合伙酒吧退股、支付利息、买车顶账等理由,用逼迫、要挟、利诱等手段,借助监狱狱警,多次向我要钱。我出于想捞回先前的借款、保全我的家庭的目的,多次向他给我的账号汇款。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杨晶贪婪地向我要钱,我在他编造的谎言里,越陷越深。其间我共向他汇款、现金给付60余万元。
监狱管理人员郜荣军对杨晶的日常行为不可不知。尤其为杨晶提供手机为作案工具.提供银行卡,多次.多笔收款.取款等,客观上为杨晶事实犯罪,提供工具和方便条件,具有协助其犯罪的重大嫌疑。而侦查.起诉.判决,对杨晶在服刑诈骗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侦查和起诉,相反在警方的证据中,反而有郜荣军本人对杨晶犯罪的袒护和对自身行为的辩解,使其脱离应得的法律责任。
杨晶本人实施的诈骗,其中有30余万元发生在呼兰监狱服刑期间。在此期间的手机通话.银行卡收款.取款等.没有人配合是无法完成的。
事实是服刑期间,配合杨晶以上行为的正是监狱管理人员郜荣军。身为对杨晶的具体管理者,郜荣军对杨晶的日常行为不可不知。尤其为杨晶提供手机为作案工具.提供银行卡,多次.多笔收款.取款等,客观上为杨晶事实犯罪,提供工具和方便条件,具有协助其犯罪的重大嫌疑。而侦查.起诉.判决,对杨晶在服刑诈骗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侦查和起诉,相反在警方的证据中,反而有郜荣军本人对杨晶犯罪的袒护和对自身行为的辩解,使其脱离应得的法律责任。本案客观上遗漏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是造成结果不公的重要原因。
大庆市让区法院最终判决为:犯罪嫌疑人杨晶以出狱后的银行汇款单84900元,作为诈骗罪判刑为6年零6个月。本案在审判过程中遗漏大量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作为受害方不但没有任何经济赔偿而且向警方提供的短信1000多条,通话录音70多个的证据四处状告无门。
本人在事发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但对以上举报的杨晶涉嫌犯罪的事实,本人能负任何法律责任,敬请社会媒体及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中给予帮助,我及全家对您千恩万谢!


1楼2018-03-09 12:1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