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反恐法征求意见稿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二)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
(四)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的;
(五)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六)阻扰、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七)利用民族、宗教名义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八)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强迫他人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十)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教职人员捐献或者提供劳动的;
(十一)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公开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宣扬、煽动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或者其他破坏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十二)组织、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不参加义务教育的;
(十三)强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十四)为宣扬、传播、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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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网民大力提意见反对,最终定稿为: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