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您好,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看看我的卷宗,非常感谢。
这件事情一共有15人,资金大约有一百万人民币左右。
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
报案事由:诈骗
报案请求:1、请求公安机关尽快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查处,采取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追究其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避免其继续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2、追缴犯罪嫌疑人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赔偿报案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和财产损失。
报案事实:
2017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经营向学生高息放款资金不足为由,便与我合伙向学生放高息放款资金。以支付高额利息和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报案人进行诈骗,共七次从报案人处诈骗人民币二十一万九千元,据为己有。期间,犯罪嫌疑人为了打消报案人疑虑,达到能持续骗取报案人款项,更多的非法占有报案人资金的目的,曾有几次归还了部分被骗资金。目前,犯罪嫌疑人已携诈骗款物失踪,报案人损失无法追回。
2017年10月26日21.42分,我微信向李某询问款项何时到位,李某答应准时到位。
2017年10月26日23.34分,我微信再次向李某询问何时到位,李某谎称已在提现中,零点以前就可以到位。
2017年10月27日07.53,,我微信第三次向李某询问款项何时到位,李某仍谎称提现未到账为由推脱。
2017年10月28日00.05分,我第四次向李某询问款项何时到位,李某仍谎称提现未到账为由推脱。
2017年10月28日08.56分第五次向李某询问款项何时到位,李某仍然谎称资金无法到位。
2017年10月28日20.14分向李某打去电话询问一直处于无人接听,1分钟后通过微信说过会联系,至此联系彻底中断。
2017年10月28日20点左右报案人前往榆次寻找李某,得知李某在2017年10月27日已经离开榆次,前往云南,从此再没有任何信息。
从整个事实经过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所谓的向学生放款纯属虚构的事实,其根本目的是编造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报案人的资金,据为己有,直到最后一走了之,杳无音信。之所以开始阶段有几次还能归还本息,也是为了取得并不断加深报案人对他的信任,消除报案人的疑虑和戒心,以便为后面持续诈骗报案人更多资金创造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是典型的诈骗犯罪,而且涉及的数额巨大。
据报案人了解到,在与报案人失去联系后,2017年11月1日23.08分,犯罪嫌疑人李某仍旧谎称向学生放贷款向另一同学实施诈骗,因该同学之前得到报案人曾被其诈骗,所以并没有借出款项。
2017年11月12日,李某再次谎称向学生放贷款向另一同学实施诈骗,因该同学资金原因没有答应。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诈骗犯罪事实已经非常明确和清晰,其非法诈骗钱财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社会经济秩序,给报案人及其他受害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放任其继续逍遥法外,继续实施诈骗犯罪,必将使更多的受害人受到财产侵害,造成更大损失。为严肃法纪,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犯罪行为侵害,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神圣职责,尽快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诈骗立案侦查,采取得力措施,将其缉拿归案,彰显法治力量和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宗旨。
这是我的报案材料,但是事情一直搁置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