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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过程中产成品销售和特殊收入加计扣除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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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一项很优惠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也很容易让人忽略它当中规定的很多小细节,例如研发过程中产成品销售和特殊收入加计扣除的异同点就是其中之一。
一、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规定: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二、相同点
无论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销售还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都是在销售当年即确认收入的当年冲减或扣减当年的研发费用。
三、不同点
(一)冲减或扣减的内容不同
1、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这里强调的是对应的材料费用。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这里强调的是特殊收入。
(二)是否递延以后年度冲减或扣减
1.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这里强调的是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可以递延以后年度冲减。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这里强调的是只扣减确认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如果不足扣减,不递延以后年度扣减。


IP属地:广东1楼2017-12-06 16:1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