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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46条和第48条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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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考生档案在省招办的管控下被人涂改、粘贴,致其当年未能被高校录取。多年后偶然查档时发现当年落榜原因系考生档案被改。
当事人以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省教育厅。中院以《行诉法》第46条为依据,称教育厅作出行政行为超过5年,裁定不予立案。
当事人以《行诉法》第48条为依据,“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上诉至高院。
各位吧友,你们说,高院会怎么判?


IP属地:江苏1楼2017-09-09 18:40回复
    个人认为应当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7-09-2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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