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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完全不能被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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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女)系某公司出纳,工作期间怀孕。此期间,王某多次违反公司对财会人员的制度要求,情节较为严重,给公司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王某认为,其处于怀孕期间,即便违纪公司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只有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方能行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辞退限制只针对上述两条“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单方解除限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劳动者被证明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女性职工处于“三期”的限制。


1楼2017-08-25 16:0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