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任丘谋发展吧 关注:59,887贴子:2,723,896
  • 0回复贴,共1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布,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再碰到这些消费“大坑”有了新说法!
条例中所列十四种欺诈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一)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的;
(三)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四)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的;
(五)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六)开展预收款服务的经营者终止服务,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的;
(七)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
(八)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经营者有前款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详情可见于河北省消协网站)


1楼2017-08-04 16: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