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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彩礼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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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1月,伍勇经人介绍与简莉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按照当地的习俗,简莉向伍勇要了80000元的彩礼,伍勇又自愿送给简莉一部手机、一枚金戒指,随后伍勇与简莉开始同居。但到了2014年3月,简莉开始找各种理由表示不愿与伍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伍勇觉得强扭的瓜不甜,也同意分手。但多次要求简莉返还彩礼及物品,简莉则以是伍勇自愿赠送的为由拒绝返还。伍勇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简莉返还彩礼80000元、手机和金戒指。法院受理后通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由简莉返还彩礼80000元,其他物品以及手机、戒指系伍勇自愿赠与,不予返还。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一般予以批评教育,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予以返还。上述案件中,简莉在恋爱期间向伍勇索要的80000元彩礼,即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伍勇要求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简莉应当返还。而伍勇在与简莉恋爱期间自愿赠送手机和金戒指属于赠与,是民事法律行为中赠与的一种,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物一旦转移到受赠人手中,赠与即告完成,所以法院未支持伍勇要求返还手机和金戒指的诉求。


1楼2017-07-25 10: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