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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郡县属吏与长官关系考论———兼谈东汉 “君臣之义”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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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秦汉时期,郡县属吏与长官的关系并非一直是“君臣”定位,而是经历了公而佐上、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和“君臣关系”等阶段。“君臣”定位形成于两汉之际。至东汉,随着国家豪族政策的调整而普及盛行。“君臣关系”的实质,是集权能力已下降的东汉朝廷与地方豪族的妥协。在“君臣”定位下,代表中央的守相令长以“君”的身份获得地方豪族支持,而地方豪族则以“称臣于君”为前提合法取得了地方行政权。“君臣”定位协调了各方政治力量的利益,起到了维系中央和地方豪族关系,进而维护统一的历史作用。
关键词:郡县属吏;郡县长官;“君臣”关系;豪族政策
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0246(2014)05-0078-11


IP属地:广东1楼2017-06-29 19:38回复
    何武兄弟,“郡县敬惮”,观其关于市啬夫求商的言论,似蜀郡政务决于其家,太守已被控制。此外,朱博任琅邪太守,右曹掾史皆移病卧,希望遵循“故事”,新太守“遣吏存问致意”后再就职任事。属吏须新任长官“存问致意”方就职,也反映了试图凌驾长官的象征意义。
    至西汉末新莽时期,郡县属吏尤其是高级属吏中出身豪强者已占绝对优势。《后汉书》卷二二《马武传》载:帝(指光武帝刘秀)后与功臣诸侯宴语,从容言曰:“诸卿不遭际会,自度爵禄何所至乎?”高密侯邓禹先对曰:“臣少尝学问,可郡文学博士。”帝曰:“何言之谦乎?卿邓氏子,志行修整,何为不掾功曹?”刘秀所言无疑是针对两汉之际社会现实作出的判断,“邓氏子”、“志行修整”已成为任郡县高级属吏功曹的充分条件,这说明地方豪强经过西汉中后期的经学化、官僚化到王莽时期已深深楔入到郡县高级属吏的队伍之中。随着属吏尤其是高级属吏中豪强优势的扩大,国家利用守相控制地方豪强的企图越来越难以奏效。王莽推行私属、王田政策,力图解决豪强兼并问题,非但未能收到良好效果,反而引起社会动乱,最终导致政权崩溃。其中,许多高级郡县属吏的离心离德应是造成这一历史现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新莽政权尤其是各基层行政组织的迅速崩塌,向新统治者提供了借鉴。在豪强势力已在郡县高级属吏中占绝对优势的历史条件下,中央对豪强应采取什么政策、应怎样规划守相令长的政治使命、应如何规范郡县属吏与长官的关系,已是新统治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历史背景下,东汉时期郡县长官与属吏“君臣关系”定位最终产生。
    二、郡县属吏与长官“君臣”定位的产生
    秦及西汉的大部分时间内,郡县属吏与长官间并非“君臣”关系,社会上也不存在对“二重君主观念”的普遍认同。但到两汉之际,郡县属吏与长官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君臣”关系萌芽,而社会上对郡县属吏与长官的“君臣”定位也已有一定程度认同。据《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两汉之际多有属吏不惜牺牲生命以解救、保护长官的史例,与秦末动乱时属吏的表现成鲜明对比。赤眉逼近太原,郡门下掾刘茂“负太守孙福窬墙藏空穴中”。更始时,东郡“太守有事,当就斩刑”,门下掾索卢放“愿以身代太守之命”。而新莽末汝南郡主簿周嘉在群贼面前以身扞太守何敞的例子更为典型:(周嘉)呵贼曰:“卿曹皆人隶也。为贼既逆,岂有还害其君者邪?嘉请以死赎君命。”因仰天号泣。群贼于是两两相视,曰:“此义士也。”给其车马,遣送之。周嘉称太守与吏民为“君臣关系”而被“群贼”认同。
    至东汉初,郡县属吏与长官间“君臣”相称的现象,更为普遍。《后汉书》卷二九《郅恽传》载,建武时西平门下掾郅恽为友复仇后诣县自首,县令欲纵之,恽对曰:“为友报仇,吏之私也。奉法不阿,君之义也。亏君以生,非臣节也。”同《传》又载,郅恽后为汝南功曹在“十月飨会”时直谏太守,场面尴尬,门下掾郑敬为缓和气氛进酒于太守曰:“君明臣直,功曹言切,明府德也,可无受觥哉?”同书《独行列传》载,建武时会稽西部都尉欲考案直言切谏的主簿钟离意,功曹彭修向都尉进谏称:“自非贤君,焉得忠臣?今庆明府为贤君,主簿为忠臣。”这种“君臣”相称现象在社会上的广泛流行,说明属吏与长官“君臣关系”的定位在东汉初年已经形成。
    两汉之际郡县属吏中的豪强势力比起西汉后期更为强大,然而郡县属吏与长官关系非但没有更趋紧张,反而产生了“君臣”定位。当东汉时期豪强势力愈加强大时,这一定位更是得到加强,最终成为社会上普遍认同之观念。这看似奇怪的现象,其实有历史必然性。促使郡县属吏与长官间“君臣”分谊产生的因素很多,以下几点值得重视:第一,在政治形势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郡县属吏与长官“君臣”关系的定位,能满足各方政治势力需要。西汉晚期,随着豪强势力对地方行政的渗透,郡县长官利用权术、威势控制属吏的企图愈来愈难以奏效。王莽与汉武帝打击豪强的不同结局已彰示:在社会环境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豪强采取简单的强硬政策只能使社会陷入混乱、削弱自己的统治基础。
    强制打击既然行不通,就只能求助于引导。作为朝廷代表的守相令长如能与地方豪强的代表郡县高级属吏结成一种牢固的“君臣”关系,对于维持中央政权的基层统治,无疑大有裨益。②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统治者不会反对郡县长官与属吏间“君臣”关系的形成,相反会予以支持,如《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载,安帝时县吏所辅代县令刘雄被剧贼所杀,“诏书追伤之,赐钱二十万,除父奉为郎中”。对郡县长官来说,当依靠国家机器强行控制属吏已不可能时,能以“君臣”观念确立自己在属吏面前的优势地位,更是求之不得。至于以郡县属吏为代表的地方豪强,有自己的家族、产业,如果集团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他们并不希望与中央、与长官发生冲突。用个体对长官的“忠”换取自己集团利益的稳定发展,无疑可以接受。即使出现了王纲解纽、国家动荡的极端局面,如果有一个全郡吏民都认可的“君”存在,对于整合力量、维护一方安定甚至在动乱中割据自保也都有益。况且与长官“君臣”关系的结成,得到长官的信任,对他们个人的仕途也有帮助。
    更值得注意的是,东汉时期的郡县高级属吏与守相令长大多处于同一社会阶层中,出身豪强的郡县属吏有较多升迁为守相令长的机会。③在“君臣关系”定位下,作为“臣”的他们,同样有成为“君”的可能。既然“君”、“臣”界限并非悬隔,既然从整体上说他们都来自于同一个阶层,那么这个阶层又怎么会不支持“君臣关系”的形成?第二,豪强的代表高级郡县属吏和朝廷的代表守相令长间能够形成一种双方共同认可的“君臣关系”,前提是朝廷和地方豪强间要停止严重对立、形成一种稳定的政治关系。东汉王朝的建立,提供了这一可能。
    首先,正如杨联陞、余英时等学者所言,东汉王朝的建立与士家大族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其政权容易与地方豪族达成妥协。④其次,当时中央政权与地方豪族之间也具备了达成妥协的基础。从西汉中后期到新莽,地方豪强与中央的矛盾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豪族势力扩张所带来的土地兼并问题、奴婢问题,以及受此影响而产生的流民问题。到东汉,随着地方豪族的宗族化、庄园化,由于宗族纽带联系和庄园经济发展需要,少地、无地农民可通过依附豪族而避免成为流民、奴婢。地方豪族与普通农民的对立有所减缓,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逐渐减少。
    在刘秀“度田”失败后,如果豪族能保证朝廷的财政和徭役需求,能以自身影响维护中央统治,中央再坚持打击豪强显然已非明智之举。第三,郡县长官行政权力尤其是人事权的持续扩大,是“君臣”关系最终产生的直接原因,郡县长官察举权的扩大和辟署权的出现直接促进了“二重君主观念”的产生。
    ⑤学界普遍认为,秦汉地方长官可以自行辟置僚属。然据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等相关律令可以发现,秦及西汉前期国家对郡县属吏任用有较多控制,与东汉之后郡县长吏自行辟除属吏的情况差别较大。廖伯源称:“传统以为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①可谓卓见。守相令长自行辟置僚属之例少见于《史》、《汉》,多见于《后汉书》,绝非偶然。国家部分放弃任免属吏之权,使郡县长官可通过升迁、入仕等手段操持地方属吏,应与加强守相联系朝廷和地方豪强的职能有关,有利于“君臣”关系的形成与强化。第四,西汉中期之后,儒术得到社会上的普遍重视,国家以“明经”、“孝廉”选拔官吏,地方豪强也逐渐摆脱游侠气息,在西汉晚期实现了经学化、官僚化的结合。
    赵翼曾有“东汉功臣多近儒”的感慨,认为:“至东汉中兴,则诸将帅皆有儒者气象。”②这些有“儒者气象”的将帅即大多出身于西汉晚期的地方豪强。儒家思想重视伦理、道德观念,强调“子孝”、“臣忠”。当孝悌父兄、忠于天子的观念为社会上普遍接受之后,如果中央政权不加以干涉,社会上也容易形成一种向介于“家”、“国”之间,作为君父代表的郡县长官尽忠的风气。西汉中后期已出现将地方长官视为“民之父母”的现象,安定太守王尊出教告属县曰:“令长丞尉奉法守城,为民父母”③;南阳太守召信臣为吏民爱戴,更是被称为“召父”④。到两汉之际,中央对“二重君主观念”的态度发生变化后,社会上将郡县长官与吏民之间的“父子”定位推及“君臣”,可谓顺理成章。⑤三、郡县属吏与长官“君臣关系”的政治实质东汉时期,郡县属吏与长官间的“君臣”定位已是一种社会认同,它强调了长官与属吏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君仁”、“臣忠”是这一定位最理想的状态,但任何理想与现实总会存在差距,在“君臣”关系下,也不可能总是忠臣、明君。
    如果研究者把目光仅盯在所谓的“忠臣”身上,忽视属吏与长官间关系的复杂性,将“君臣关系”仅仅简化为“君臣之义”,可能就会放过重要的历史信息,造成对当时郡县属吏与长官间“君臣关系”理解的片面性。打击豪强已不再是东汉郡县长官的主要政治任务,但对于一些会影响自己有效统治的豪强、属吏,守相令长有时仍会采取打击政策。北海相董宣曾诛杀五官掾大姓公孙丹父子及宗族亲党三十余人,⑥九江太守阳球到任“收郡中奸吏尽杀之”⑦。同样,有些属吏也会通过某种特定方式突破“君臣之义”向守相长吏表示不满。《风俗通义》载河内功曹赵仲让因“所选颇有不用”,而“称狂,乱首走出府门”⑧。《后汉书》卷七七《酷吏列传》载周纡任召陵侯相,廷掾“欲损其威,乃晨取死人断手足”立于寺门之外;黄昌拜为宛令,门下贼曹“盗其车盖”。当然,由于“君臣”观念已得到社会认同,这种突破“君臣”分谊的博弈在东汉毕竟不是普遍现象。更值得我们注意的应该是,“君臣”定位背后属吏与长官间关系的实质。据吕思勉、杨鸿年等学者总结,汉代郡县长官与属吏间存在着诸如“臣急君难”、“臣为君死”、“臣治君丧”等形式的“君臣之义”。①但同时我们应注意到,在“臣急君难”、“臣为君死”、“臣治君丧”等“君臣之义”背后,则是郡县属吏对郡政的干预甚至控制。郡县长官和属吏是联系中央政权和地方势力的纽带,他们之间关系的演变反映了中央和地方势力的消长。西汉时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反映了在中央政权较为强大时,代表中央的郡国守相力图控制住以属吏为代表的地方势力。东汉时关系的相对融洽,是斗争趋缓的表现。


    IP属地:广东3楼2017-06-2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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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种守相为君、属吏为臣的表面关系,并不能说明中央的强势。相反,守相为君局面的形成正是以他们对郡国实权的部分出让为代价的。守相对个体属吏有生杀予夺大权,个体属吏对长官“如臣子对君父”,可以为长官“不惜牺牲一切以至于自己的生命———生事之以礼,死还要葬之以礼”②,但在对郡政的控制上,代表地方势力的他们已在相当程度上攫取了守相权力。在“君臣关系”形成之初,就已出现郡守部分丧失行政权的现象。东汉初年,魏郡太守铫期“政事一以委”功曹冯勤。③汝南太守欧阳歙在察举及行政时受到属吏掣肘,被应劭称“政在陪隶”④。刘秀平定天下不久,在全国推行“度田”,这一行动影响到地方豪强利益,引起一定风波。尤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郡守国相在这次度田事件中因“优饶豪右,侵刻羸弱”而被问罪。《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称:“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东海相鲍永“坐度田事不实,被征,诸郡守多下狱”⑤。连时任南郡太守的功臣竟陵侯刘隆也“坐征下狱”⑥。但问题是,众多守相为什么不惜冒死罪而去“优饶豪右”,恐怕当与以属吏为代表的地方豪强已经控制郡政有关。明章之后,郡县高级属吏干预、控制地方行政权力的现象更为普遍,当时的守相令长为避免与地方豪强的矛盾,也颇以“清静无为”、“政存简一”为得。明帝时已出现颍川太守葛兴“中风,病不能听政”,功曹韩棱“代兴视事,出入二年,令无违者”的极端事件。⑦此后,汝南太守王堂“搜才礼士,不苟自专……其宪章朝右,简核才职,委功曹陈蕃。匡政理务,拾遗补阙,任主簿应嗣”⑧;广汉太守陈宠,“任功曹王涣以简贤选能,主簿镡显拾遗补阙”,自己仅“奉宣诏书而已”⑨;广陵太守张超委政功曹臧洪,“政教威恩,不由己出”瑏瑠。《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载:汝南太守宗资任功曹范滂,南阳太守成瑨亦委功曹岑晊,二郡为谣曰:“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阳宗资主画诺。南阳太守岑公孝,弘农成瑨但坐啸。”章怀注引谢承《后汉书》也称宗资任汝南太守“署范滂为功曹,委任政事,推功于滂,不伐其美。任善之名,闻于海内。”太守出让行政权,只能“坐啸”,仅以“画诺”为事。这种奇怪现象非但未引起质疑,反而得到社会认可、传颂,反映了当时郡县高级属吏在“君臣之义”掩盖下控制地方行政的普遍性。杨鸿年曾关注过汉代郡守指派“佐属”为县邑“守令”的现象。
      如果我们沿着这个思路继续探索,会发现这一现象肇始于西汉后期,至东汉非常普遍,传世文献和汉代碑刻中俯拾皆是。郡国守相以掾史“守”属县长吏,一方面可以方便郡政在县中的推行,另一方面也可视为守相向以属吏为代表的地方豪族部分出让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东汉时期这一现象的普遍化,恐怕更多与后者有关。有着“君臣之分”的长官与属吏在处理具体事务时意见并非总归一致。东汉中后期,长官与属吏政见上的分歧多以属吏的胜利为结局,也说明在地方行政系统中,守相长吏虽有“君”之名分,但实际权力已被以高级属吏为代表的地方豪族分割。南阳太守王畅为政“奋厉威猛”,“设法,诸受臧二千万以上不自首实者,尽入财物;若其隐伏,使吏发屋伐树,堙井夷灶,豪右大震”,取得了一定效果。然功曹张敞谏曰:“明哲之君,网漏吞舟之鱼”,要求其以德化人、不要用刑。王畅“深纳敞谏,更崇宽政,慎行简罚,教化遂行”,在属吏“影响”下改变了自己的为政风格。②《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记载了“委任”政事于范滂的汝南太守宗资与范滂在用人权上的矛盾,更能说明郡守在“委任”、“画诺”背后的无奈:西平李颂,公族子孙,而为乡曲所弃,中常侍唐衡以颂请资,资用为吏。滂以非其人,寝而不召。资迁怒,捶书佐朱零。零仰曰:“范滂清裁,犹以利刃齿腐朽。今日宁受笞死,而滂不可违。”资乃止。不但功曹范滂违抗太守命令,就是书佐小吏也公然不受太守指使。宗资最终放弃任用李颂,其令不行于郡中也就可想而知了。党锢之祸发生,有不少守相长吏因搏击宦官而遭诛杀、禁锢,其中当然有不少是长官主动为之。但不可否认,也有相当一部分过激行为是在郡中高级属吏主导下完成的。长官因丧失对属吏的控制,而受到与度田事件类似的牵连,如山阳太守翟超、太原太守刘瓆之得罪就当与郡吏张俭、王允的个人行为有关。总体来说,东汉的地方行政系统中存在着朝廷、守相长吏和以郡县属吏为代表的地方豪强三者利益的平衡。中央政权以放松对地方的控制来换取豪族对朝廷的支持,守相长吏以实际权力的分割得到属吏“君臣之义”的回报,而以郡县属吏为代表的地方豪族则以对长官的“封建”式的“君臣关系”合法得到地方行政权。从这个角度去观察所谓的“君臣关系”,会发现其不仅是出于道德私恩的一种文化现象,更是包含着复杂利益关系在内的,对东汉政局的平衡、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政治现象。郡县属吏与长官关系从“公而佐上”,到“控制斗争”,再到“君臣分谊”的变化,反映了秦汉政治史的变迁。“君臣关系”定位是此过程中的一环,产生有必然性,存在有必要性。四、东汉郡县属吏与长官“君臣关系”的历史作用关于东汉郡县属吏与长官“君臣关系”的政治影响,学界一般从消极方面理解。钱穆称:“除非任职中央,否则地方官吏的心目中,乃至道义上,只有一个地方政权,而并没有中央的观念。”③安作璋、熊铁基认为:“属吏与府主的关系,与其说郡府属吏忠于汉朝皇帝,不如说更尽忠于他们的主人。这种以私恩结成的君臣依附关系,势必造成同中央集权离心的力量,助长地方割据势力。”


      IP属地:广东4楼2017-06-2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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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贤观点,有一定见地,地方行政系统中“二重君主观念”的存在,从理论上讲确实会对中央集权有一定影响。但政治问题是复杂的,历史进程受各种因素影响,理论上应该存在的问题不一定就在实践中突出表现出来。我们考察东汉政治史,会发现在党锢之祸发生前的大部分时间内,地方势力同中央的离心和所谓的“割据”并不是现实政治的主流。在正常情况下,郡县属吏与长官的“君臣”关系非但没有催生地方割据,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扼制割据、维护统一的作用。东汉时期的地方豪族是不是一种潜在分裂势力是学界争论的焦点。
        主流观点认为由于豪族对地方政权控制的加强,削弱了中央的统治,最终导致了汉末割据局面的出现;有些学者则认为“豪族形成、发展的过程”是“不断与国家权力体系结合的过程”,豪族“是国家权力体系的社会基础,不是与王权相抗衡的社会力量”。②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存在局限。第一种观点解释不了为什么在党锢之前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并没有出现割据局面。第二种观点又与东汉末年地方豪族离心力的产生和割据局面出现的事实抵牾。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央政权对待地方豪族的态度和维持社会安定的能力。东汉的地方豪族有强大的政治势力,但他们并没有割据的需要。如果中央能保证他们的政治、经济利益,能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他们就没有割据的理由。此外,豪族本身并非一严密组织团体,其有不同阶层、地域、集团的划分,他们之间也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一个中央政权的存在能起到协调他们内部矛盾、保持政局稳定的作用。
        东汉政权在“度田”失败之后改变打击豪强的政策,得到了地方豪族的支持,恢复了国家秩序。而汉末,在各种社会矛盾加剧引起的政治动荡、中央平衡能力下降、农民战争爆发等多种因素影响下,朝廷已基本丧失了保证社会稳定的能力,不能为地方豪族的政治、经济利益提供保障。这种情况下地方豪强不得不抛弃东汉政权,最终导致分裂割据局面的出现。但在东汉的大部分时间内,中央政权与地方豪族通过妥协走向结合,共同维持了国家的安定与统一。
        守相令长与郡县属吏,作为中央政权和地方豪族的代表,他们的“君臣关系”在这一进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作为“君”的守相令长由朝廷任命,是中央政权的象征。地方豪族的代表———高级郡县属吏,向长官称臣尽忠、维护长官权威的做法,是承认、拥护朝廷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君臣关系”的确立,起到了加强中央权威的作用。郡县属吏“尽忠于他们的主人”,正是“忠于汉朝皇帝”的表现,两者不一定是对立关系。当时,朝廷对于属吏与长官间的所谓“私恩”采取支持态度。黄巾起,汝南功曹封观等七人为保护太守赵谦而“以身扞刃,皆死于阵”,朝廷号其门闾曰“七贤”。③魏时有“官长卒官者,吏皆齐缞,葬讫而除之”④的法令,这一法令与我们在东汉文献、碑刻中见到的大量属吏为长官服丧现象一致,反映了朝廷对“君臣之义”的支持。而朝廷的支持,恰证明在实际效果上其并不是造成分裂割据的主因。“君臣之义”是“君臣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通过“臣急君难”、“君过臣谏”等伦理规范在郡县属吏与长官间形成了一种血肉相连、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
        在政局稳定时期,这种关系对中央政令的推行、统一安定局面的维持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后汉书·循吏列传》所称道的“委任贤良,而职事自理”,谢承《后汉书》所歌颂的“任善之名,闻于海内”,正是对这一作用的说明。一般来说,郡县长官与属吏间的“私恩”导致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必须要有两个前提。一是郡守统治的一郡有反叛和割据的能力;二是这一“私恩”是纯粹的个人关系,不受或很少受国家权力的影响。这两个前提,东汉几乎都不存在。东汉时期郡国规模一般不大,单凭一郡没有对抗朝廷的能力。而当时在郡县属吏与长官的“君臣”观念之外,还有更高层次的皇帝与所有吏民的君臣观念。
        《通典》卷九十九“郡县吏为守令服义”条载南朝宋庾蔚之语:“今州府之君既不久居其位,蹔来之吏不得以为纯臣”。虽是宋人之语,但其所言州府之君不久居其位的情况同样适用于东汉。当时之吏也是“蹔来之吏”同样并非“纯臣”,与天子、吏民间真正的“君臣关系”有一定差距。守相令长“君”的地位,是皇帝授予的,其被属吏尊为“君”不是因为个人的能力和道德,而是由于朝廷的任命。这一“君臣关系”不是属吏附着于长官个人的,而是附着于长官的职位。所谓“君迁于上,吏易于下”①,当朝廷任命新的郡县长官或属吏被察举、升迁到新的部门时,属吏就会与新长官再次结成“君臣关系”②。通过《通典》卷九九“郡县守令迁临未至而亡新旧吏为服义”条的记载,我们也可看出当时郡吏为长官服丧存在“以旧君服”和“以君服”的差别,而“以君服”显然要比“以旧君服”重,这正表明郡县属吏与长官的关系应在“故吏”与故长官的关系之上。《三国志》卷六《魏书·刘表传》裴松之注引《傅子》记载,刘表遣韩嵩朝见天子,以观曹操虚实,嵩曰:“设计未定,嵩使京师,天子假嵩一官,则天子之臣,而将军之故吏耳。在君为君,则嵩守天子之命,义不得复为将军死也”,也说明“故吏”与“故主”的关系不如正常的君臣关系。综上所述,东汉时期的郡县长官并不具备反叛中央的能力,其与郡县属吏的“私恩”,受国家权力的支配,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地方割据的产生。
        东汉晚期,社会混乱,割据局面产生。这主要是由于朝廷不能为豪族正常发展提供稳定社会环境而造成的,与郡县长官和属吏的“君臣关系”并没有太多关联。地方豪族、军阀对割据的产生起了决定作用,其中虽不乏有以郡县长官为号召者,但实质上他们在割据中并未发挥主导作用。尤可注意的是,这一时期郡县属吏与长官间的“君臣关系”与东汉三国的其他时期相比,非但没有增强,反而受到一定破坏,相对不受重视。③部分守相长吏成为地方豪族政治利益的牺牲品,被出卖乃至驱逐、杀害,所谓“上党诸县杀长吏,弘农执郡守”④,正是这种现象的反映。汉末河东豪强卫固、范先据郡叛乱,欲杀太守杜畿以威众。⑤建安中,荆州刺史主簿杨仪背叛刺史傅群而“诣襄阳太守关羽”⑥。吴嘉禾六年(237),魏庐江主簿吕习叛太守李膺,招吴兵进攻庐江,“欲开门为应”。永安六年(263),“交趾郡吏吕兴等反,杀太守孙谞”,“使使如魏,请太守及兵”。⑦只有在统一完成、政局稳定之后,作为联系郡县属吏与长官、沟通中央与地方的桥梁的“君臣关系”才又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重新发挥其在东汉曾发挥过的政治作用。综观东汉三国的历史可以发现,在豪族势力强大的社会背景下,郡县属吏与长官间的“君臣”定位非但不是造成割据局面的直接诱因,反而是维系朝廷与地方豪族关系的重要纽带,是国家统一的支点,其巩固统一的历史作用不容忽视。


        IP属地:广东7楼2017-06-29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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