谴责北京市律协的不仗义
余元洲
惊悉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法开除李庄的律师资格,虽说于法有据,也太过分了。因为,李庄之冤,终必平反。
2009年12月14日,针对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捕一事,北京市律师协会确曾组成由副会长张小炜及秘书长李冰如等人带队的"五人小组"赶赴重庆,进行调查。
次日,即2009年12月15日,北京市律协发言人曾明确表示:
"如果(重庆)公检法机关的处理意见能认定违法,律协将积极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开除李庄的职业资格,但如果发现案件中有需要维护律师正当权益的工作,律协也将积极启动维权程序"(此据《北京青年报》2009年12月16日报道整理)
然而,就在李庄案二审刚结束,申诉未果,而律协上述发言言犹在耳、墨迹未干之际,还是这同一个北京市律协,就急不可待地依法将李庄的律师资格给开除了。实在是令人感到寒心。
须知,李庄作为北京市律协的一位会员,有如儿子之与母亲。哪有儿子在外受了冤屈,身陷囹圄尚未回家,而母亲竟在家里作出决定将其开除了的道理呢?!
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对李庄是否有冤作一个交待。
目前,网上搜索不到李庄案二审判决书的权威文本,但从重庆电视台(CTV)"拍案说法"节目所播放的视频可以看到,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而改变了其量刑。
那么,一审判决的定罪可靠吗?应予维持吗?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要求必须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无懈可击,方能定案。
那么,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情况如何呢?
先看法律适用部分。
这份标注(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的一审判决书写道:
……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那么,此处所依据的该法条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文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大家看个清楚,我们可以将其分解为八个要点:
1)毁灭证据;
2)伪造证据;
3)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
4)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5)威胁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6)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7)威胁证人作伪证;
8)引诱证人作伪证。
上述八点,李庄到底触犯了哪一点呢?
显然,前四点,涉及龚刚模,即李庄的当事人;而后四点,则与龚刚模没有任何关系,因为龚刚模在龚刚模案中不是证人,而只是当事人。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事实认定。
翻遍李庄案一二审公诉方所提出的起诉书及证据和(或)证人证言,找不到李庄触犯前四点的任何证据。不仅如此,在二审法庭的大堂之上,终于出庭的控方证人龚刚模还无意中推翻了他此前一再声称未受警方刑讯逼供所作的供述。
陈(有西):你同李庄有仇吗?
龚:没有。
陈:有冤吗?
龚:没有.
陈:那你为了什么去检举他呢?是因为他帮助你排除四个可能判死刑的罪行?
龚:……是因为他让我写了一些白纸签字。
陈:你签字的东西是作什么用的?
龚:我不清楚。
陈:你是黑社会头目吗?
龚:我不是。
陈:你指使杀人了吗?
龚:没有。
陈:你参加贩枪了吗?
龚:没有。
陈:你指使贩毒了吗?
龚:没有。
陈:那你怎么说你以前给公安的交代都是如实的?你为什么要说这些都是你干的?
龚:我听不懂你在说什么。
陈:你在公安讲的是不是事实?
龚:(摸头)我脑壳被问晕了。法官,我不想回答了。
审(判长):证人有权不想作证回答问题。证人退庭。
……
明眼人不难看出,事情很清楚:要么,龚刚模此时所说是真,他根本就没有犯杀人、贩毒、贩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团体等四项大罪,而仅只犯有非法经营、容留他人吸毒和行贿等三项相对较轻的罪行,这样的话,李庄介入前他的口供就有问题,就难脱虚假陈述以欺骗警方、检方和法院的嫌疑;要么,龚刚模此时所说是假,这样的话,其检举揭发李庄之证言的可信度就有问题,其为立功减罪这一不可告人之目的而构陷李庄的可能性就非常之大。二者必居其一,二者必有其一。而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李庄无罪的事实都已显矣:若为前者,则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和作伪证必不成立;若为后者,则龚刚模检举揭发李庄之证势必成疑。
总之,李庄之罪,不是污告,就是冤屈;而控方证据,不是没有,就是假的。
这样看来,究竟谁作伪证、谁妨害司法,也就如同秃头顶上的虱子--明摆着了。这个人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其他人,而只能是--龚、刚、模!
前四点既不成立,那就来看后四点吧。
后四点,对象是证人,也就是除了龚刚模之外的其他七人,因为控方仅只举了八个证人。
问题是,这七个证人中,又有哪一个人受了李庄的威胁或引诱而违背事实改变了证言或作了伪证呢?
是吴家友吗?
是龚云飞吗?
是龚刚华吗?
是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吗?
是李小琴(保利公司负责人或员工)等三人吗?
是唐勇吗?
是看守所的医生某某吗?
究竟上述这些人中有哪一个人受到了李庄的威胁或引诱而违背事实改变了证言或作了伪证,从而触犯了上述八点中的后四点呢?
没有,一个也没有。
讲到这里,我想大家已经看得很清楚,依李庄案一审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来看,这李庄是百分之百的无罪,其被判有罪是百分之百的冤假错案。
写到这里,我忍不住想开个玩笑:假如我是付鸣剑的话,我可能会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后面,紧接着加上"、第三百零七条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便广织罪名,硬将李庄罩进法网中!
然而,付剑鸣审判长,以及合议庭其他法官们,也许出于内心深处尚未完全泯灭的良知,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仅只适用第306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而有意或无意地给判决书留下了巨大的漏洞。本人对此深为感动,并以个人名义,向付鸣剑同志及其同仁,致以法律人崇高的敬意!
今天,我在这里无法主观地准确推知付鸣剑审判长以及一审法院其他法官当时内心的真实想法,但是客观上,他们这样做,实在是给了北京市律协一个很好的口子,以便诸位真能依其发言人所言,为维护李庄律师的合法权益做点贡献。万没想到,北京市律协不仅没有兑现其承诺,反而在李庄遭受不白之冤、申诉未果的情况下,急急忙忙地依法办事、落井下石。
律协组织,作为律师个人的娘家人,母亲,如此这样对待儿子,或者女儿,不知你们于心何忍?--是可忍,孰不可忍?!
因此之故,特予谴责。
(2010年2月26日最新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