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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3年判离婚 没结婚退一半彩礼 家暴赔偿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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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夫妻长期分居判离婚
最近,张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终于判下来了。张某与李某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3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双方在2010年3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
2012年起,女儿一直随母亲张某一起生活。张某与李某各自外出打工,但两人没有在一个城市。几年间里,李某4次前往张某打工的城市看望母女二人。期间,原告张某于2012年9月6日、2014年2月19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以原、被告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而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所以,张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释法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相识时间较长,组建家庭时间较久,但自2012年以来,原、被告均各自在外地务工,基本互不往来,虽然被告李某曾前往探望原告,但长达3年时间仅探望4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隔阂。
原告张某在本次起诉前已于2012年、2014年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可以证明原告对被告已无感情。
综合前述原因,对于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1楼2017-06-06 10:28回复
    案例2
    实施家庭暴力要赔偿
    刘某与严某1995年4月29日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2014年10月15日,二人发生纠纷后,刘某被严某殴打致伤。2015年8月20日,法院判决严某犯故意伤害罪,拘役5个月。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刘某属于无过错方,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殴打对方致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足以认定该配偶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刘某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刘某有权请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严某需赔偿刘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3349.59元,还需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2楼2017-06-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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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没结婚退回部分彩礼
      2015年农历十月初八,刘某与和某经人介绍认识,见面当天,刘某父母支付1000元给和某作见面礼。后刘某与和某开始生活在一起。
      2015年农历冬月初八,双方按照风俗到和某家中取得同意,刘某通过介绍人将彩礼5万元交给和某父母,另给和某亲友红包1200元。刘某父母另给和某1000元红包。2016年2月6日,刘某与和某举行婚礼。
      2016年3月20日,刘某与和某发生纠纷而分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举办婚礼花费部分彩礼,部分彩礼用于共同的生活消费。最终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和某家退还了刘某家彩礼25000元。
      法官释法
      原告刘某因婚姻花费一定数额的彩礼。后来,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彩礼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在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但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并非被告故意不为,同时,双方为举办结婚仪式而支出部分彩礼费用,在共同生活中也花费了部分彩礼费用,因此,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和某退还彩礼25000元。


      3楼2017-06-0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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