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人员减少是要有告知义务,毕竟哪怕进行选房后,也要全体申请人都要到场。如果按照下面条例中第一条来看,保留购房资格,本来四人申请的可选三房,那么只能选二房。三人申请的二房的,那么还是选二房(三人或两人申请都是二房)二人申请二房的最后只能选一房。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人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人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提出申请至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保留购房资格,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的房型。
(二)自签订选房确认书至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选房结果有效,其他共同申请人应当在剩余人员中选择确定买受人和同住人。
(三)自提出申请至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之前,申请人全部减少的,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终止审核,或者注销申请人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或者选房确认书。 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发布登录公告、发送选房通知书以及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等之前核查申请人人员的情况,对于发生人员减少的申请人,及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