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石化公司关于结构调整中
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公司结构调整,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落实开源节流降本增效总体部署,妥善分流安置岗位退出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结构调整中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二)注重效益效率。强化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意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有效降低人工成本。
(三)综合配套推进。紧密配合结构调整工作,与加强岗位动态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机制有机结合,协调推进。
(四)积极稳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员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尊重员工选择,稳定骨干队伍,平稳有序实施。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由于长期亏损的业务、装置及设施关停退出,业务重组整合,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组织机构优化精简,业务运营模式转换,开展“五定”、实施竞争上岗,以及优化队伍结构等工作中退出工作岗位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和因年龄和伤病等个人原因,难以胜任岗位工作而需要退出的人员(统称岗位退出人员)。
三、分流安置措施
(一)推进公司内部调剂盘活
继续实施内部转岗盘活。在强化“五定”工作,进一步精简优化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建立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运行机制,鼓励岗位退出人员竞争上岗。加强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的规范清理工作,逐步清理无特殊技术、资质及身体素质等要求的业务外包,腾出岗位安置岗位退出人员。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的新增岗位,优先从岗位退出人员中择优选配。严格控制直接招录人员补充空缺岗位。
对由于业务规模扩大、新增业务或自然减员等原因造成缺员,且本单位内部无法调剂补充的二级单位,必须优先在岗位退出人员中选配。内部调剂转岗的人员,按照“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新聘任岗位的薪酬待遇。
(二)实施外部转移分流
分流企业办社会人员。大力推进“三供一业”、医院等分离移交工作,所涉及人员应自愿随业务、资产一并划转,或以输出劳务方式继续从事现工作。开拓外部劳务市场,积极与辽阳市政府沟通,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开展劳务承包工作。
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分流安置。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署,鼓励岗位退出人员自主创业,对于带动岗位退出人员再就业的创业项目,可在市场、技术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三)办理提前退休
矿区服务事业部协调做好石油、石化、化工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工作,协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
(四)实行内部退养
转岗确有困难、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
1. 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或折算工龄提前退休年龄,下同)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
2. 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的人员。
3. 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内部退养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内部退养生活费按照本人内部退养前岗位(技)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不含岗位性、能力性津补贴,下同)之和确定。另为退养人员加发生活补助,标准按不高于本人退养前所执行岗位(技)工资的25%计发。内部退养人员在内部退养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每年增调的工龄津贴计为内部退养生活费发放基数。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在内部退养期间,内部退养人员不再参加岗位竞聘,不参加岗(位)技工资的考核晋档,可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性津补贴标准的调整。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五)实行离岗歇业
转岗确有困难、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离岗歇业。
1.本单位工作年限男30年及以上、女25年及以上的;
2.在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累计20年及以上的;
3.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离岗歇业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其中,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累计20年及以上人员的生活费,按照本人离岗歇业前岗位(技)工资的80%和工资性津补贴之和确定,其余人员生活费按照本人离岗歇业前岗位(技)工资的70%和工资性津补贴之和确定。另为离岗歇业人员加发生活补助,标准按不高于本人离岗前所执行岗位(技)工资的20%计发。离岗歇业人员原则上不再返岗工作,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