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钓鱼网】上周,金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非法电鱼案件,以犯非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对电鱼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两名被告人的鱼获并不多,却因触犯法律获刑,法院的判决也警示民众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否则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第一起案例中,今年3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上海市金山区某河道内,使用连接电瓶和变压器,将电线缠绕在网兜上,通过变压器产生的强大电压、电流脉冲方式电鱼。被告人孙某某在回家路上,被民警抓获,并查获被电击捕获的水产品1.5公斤及作案工具。
第二起案例中,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至金山区某河道内电鱼,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电击捕获的水产品0.16公斤及作案工具。
然而,这两人都有“前科”:孙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曾因电鱼的行为被金山区渔政管理检查站罚款1500元,李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曾因电鱼的行为被金山区渔政管理检查站罚款500元。因为有前科。所以从重处罚。
第三案例
崇明岛是中国第三大岛,被誉为“长江门户”、“东海瀛洲”,因地处长江口而水系发达、渔业繁盛。.罗某明知电鱼违法,仍携带蓄电池组、逆变器、塑料小船等工具至崇明县前进农场大瀛大桥下方北横引河水域段,在连接蓄电池和逆变器后,通过逆变器产生强大电压、电流脉冲的方式电鱼。
当晚,警方在接钓友报警后在捕捞现场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并当场查扣捕鱼工具及其捕获的鲫鱼、鲤鱼共计37公斤。被告人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说法】电鱼虽小,也会犯法
金山法院刑庭法官周巍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电鱼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周巍法官说,故意非法电鱼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电鱼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电鱼的,为首组织或聚众电鱼的,大量制造出售电鱼工具。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周巍表示, “很多人觉得,电鱼不是什么大事,怎么会触犯刑律去坐牢呢?” 周巍表示,电鱼对内陆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破坏非常大。由于电流电压较高,足以将大鱼电晕,小鱼电死。即使少数鱼类被电击后侥幸逃脱,大多也会丧失繁殖能力。这种灭绝式的捕捞方式,会造成鱼类大量死亡,浮游生物、微生物数量增多,整个水域的生态平衡就会受到严重破坏。周巍提醒,别为了贪图一时一己之利,冒险进行非法电鱼,这样做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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