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07号)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苍发改价【2016】30号)等有关规定,供水企业原交纳的水资源费由现行0.08元/立方米调整为0.20元/立方米,用户自来水到户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收0.15元/立方米,苍南县各城镇供水企业俱已于12月前执行该收费标准。
水资源费调整后,居民生活、学校用水价格调整为3.15元/吨,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价格调整为3.25元/吨,工业、商业用水价格调整为3.35元/吨,高污染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3.35元/吨,洗车、桑拿、美容美发、酒店、点心店、建筑用水价格调整为3.95元/吨。
以上收费标准从2016年12月起执行。
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苍发改价【2016】30号
2016年12月13日
苍南县龙港水业有限公司
水资源费调整后,居民生活、学校用水价格调整为3.15元/吨,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价格调整为3.25元/吨,工业、商业用水价格调整为3.35元/吨,高污染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3.35元/吨,洗车、桑拿、美容美发、酒店、点心店、建筑用水价格调整为3.95元/吨。
以上收费标准从2016年12月起执行。
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苍发改价【2016】30号
2016年12月13日
苍南县龙港水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