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核定比例、汇缴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四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和监督,并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也应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