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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说理,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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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顺泰物流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份被取消道路运输许可证后而又在本年7月份再次申办道路运输许可证一事,交通运管部门和行政许可申办大厅给我的回复让我们全区的物流公司很不满意,因为,第一;天福顺泰在2014年10月13号审批的道路运输资格证,有效期到2015年1月12号止,而天福顺泰在2014年10月份申办道路运输许可证时所提供的材料和场地都是虚假材料,存在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省交通厅市道路运管局和区交通局的有关规定应不予办理,办理审批后的公司接到举报后经运管部门查实后应给于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三年内不准再次申请办理处分,而区运管处和区行政审批大厅和辛安运输管理所接到我在2016年5月份的举报后不但不查反而(指示)该公司在2016年6月份(自行注销)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指示)该公司重新提供材料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这是运管部门在搞文字游戏、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请问局领导这是为何,难道是为了销毁证据掩盖罪行吗?为何各部门要包庇天福顺泰物流公司,难道各部门与天福顺泰物流公司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吗?请局领导给我个满意的答复。第二;天福顺泰物流公司自2014年10月13号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内完成购买五辆车的承诺和规定,并直到2016年6月份也都没有完成规定,按省交通厅市运管局区运管处的有关规定应给于该公司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在三年内不准再次申请办理的处分,而我在2016年5月份向区行政审批大厅和区运管处和辛安运输管理所举报后得到的答复是可以不吊销,这又是为何,难道以后所有初次审批道路运输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都不用完成购买五辆车的规定吗?请局领导给个说法。第三,在这20多个月以来天福顺泰物流公司也一直没在管辖区域运输管理所黄岛辛安运输管理所里备案,也没有提交该公司里的安全运输制度,更没有提供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和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等,视安全生产法为儿戏,对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安全生产法阳奉阴违,造成了该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让区交通局承担着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责任,根据这一项区运管处区行政审批大厅和辛安运输管所就应该给于该公司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在三年内不准再次申请办理的处分,而区交通局各部门不但不给该公司处于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分反而包庇从容该公司,区运管处区行政审批大厅辛安运输管理所接到我在2016年5月份的举报后,区交通局各部门迅速通知天福顺泰物流公司为销毁证据让该公司加快(自行注销)该公司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并重新准备材料重新申请办理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请问局领导和局各部门领导,从今以后我们各物流公司是不是也可视安全生产法为儿戏,也可以不用遵守市运管局区交通局里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中央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管理制度?敬请区交通局领导给个明确的答复。 第四;自青岛市办理了行政审批大厅就已经制定了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办法,凡是因公司初次领证到有效期到期之日止自购车辆不足五辆车的,运管部门必须吊销该公司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凡是被吊销证件的公司在三年内不准再次申请办理,山东省交通厅也早有这个明文规定。
我在这里再说道说道关于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发的5号文件,区运管处区行政审批大厅都想打擦边球,又想搞数字游戏,都想和稀泥,都想制造安全隐患陷害局领导,关于青运政(2016)5号文件,后面紧跟着就是,(关于进一步明确运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那就是说:省交通厅市运管局区交通局早就有了各项管理规定,比如;(1),任何公司初次申办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在临时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内购满五辆车,到期还不够五辆车者必须吊销该公司审批的临时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办。(2),任何公司在申办道路运输许可证时必须向申办大厅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或有人举报经查实后,行政审批大厅和各审批机构立即取消该公司的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准再次申请,市里为何又要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运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是说市运管局下发的文件区运管处区行政审批大厅一直不按照市局的各项规定办理业务,市局只好再次进一步说明,进一步明确,进一步强调,并指出了行政审批大厅必须要执行(行政许可法),并在5号文件里还多次强调了(行政许可法),所以说市局在2016年3月份下发的5号文件是再次说明再次强调同时也指出了新规定和权力区域划分等通知,而不是初次下发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通知,而区运管处区运管行政审批大厅为包庇天福顺泰物流公司,以自圆其说,拿什么自行注销为借口,拿什么市下发的5号文件是在2016年3月份下发的为借口,拿什么天福顺泰是在2014年注册的为借口,那么我问一句,区运管部门接到我的举报后为何不及时给于吊销?天福顺泰公司超期长达18个月运管部门为何不在2016年2月份以前给于吊销?难道我们全区物流公司在2013年3月份以前注册的公司就只能遵守2013年3月份以前中央和省市区下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吗?就不用服从2013年3月份以后的各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了吗?再就是,天福顺泰物流公司要是在2016年2月份以前自行注销的资格证当时市运管局还没有下达5号文件那我也无话可说,可偏偏是市运管局在2016年3月份下达了5号文件后我又在2016年5月份进行举报的,区运管部门又是在2016年6月份(通知天福顺泰公司自行注销的),难道天福顺泰公司和区交通局各部门在2016年6月份就不用遵守2016年3月份的各项规章制度了吗?换言之,全区的物流公司只要是在2016年3月份以前注册的公司在今后的岁月里我们不用遵守2016年3月份以后的各项规章制度了吗?即便是犯了错误也不用接受2016年3月份以后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了吗?区交通局各部门勉强的措辞,强硬的给天福顺泰再次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腐败部门腐败领导收到红包就包庇,不顾及国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专干办事不公,不负责任,相互扯皮,和稀泥,专打擦边球,不作为的勾当。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6-08-01 11:5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