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15年8月给中央巡视六组邮寄的信件,现全文转发。
100819 北京市819信箱 010--68300360
尊敬的巡视组领导:
你们辛苦了,在此向你们致敬!
我们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全体劳务工,工龄在几年至几十年不等。自参加工作我们就被定性为临时工,工资资金以及各项待遇与正式工有相当差距。多年来我们一直祈盼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法律,给予我们合法用工待遇。期间我们多次向领导申请同工同酬、上缴社保,每次都是无果而终。
迫于无奈我们向呼伦贝尔市劳动监察支队递交了诉求。刚开始劳动监察支队的于勇还装模作样的记了笔录,我们以为会有结果。第二天下午邮政公司人事主任董文杰召集全体临时工开会,公然叫嚣:“邮政局(当时企业还未称公司)不是福利院,找哪也没用!我们昨晚请劳动监察支队的吃顿饭,光茅台就要了8瓶,能向着你们吗?无论是社保局还是监察支队,能为了你们小老百姓的利益得罪我们吗?走到哪都是共产党的天下,谁能愿意为你们出头?谁嘴大呀?和我们作对就是和共产党作对,和政府作对,没好果子吃!你们无论咋闹,我们照样当官!如果查出是谁举报的立即开除!”
果然,当我们再去劳动监察支队反应问题时,工作人员态度一百八十度转弯,于勇一脸的厌烦与不屑,最后梁金成一句话给我们打发了:“邮政局是条层管理单位,你们上自治区找去。”此后我们又陆续以书信的形势向劳动监察支队举报过几次邮政公司非法用工的事实,至今未有结果。
更欺人的是,一线劳务工在完成揽储任务的前提下奖金被扣一半。董文杰的解释是临时工工作太过清闲,任务下的过轻,再在原有任务基础上加二分之一,完成了补开剩余奖金。
一线员工忍无可忍,于2004、2005年两次罢工。
以往多次找企业领导协商、多次向劳动监察支队反应问题,比不上两次罢工的效果。邮政公司迫不得已于2006年元旦为长临工上缴三险,并从这一年实施了劳务工转聘用工政策。这也是以开除7名参加罢工的邮递员为代价。
虽然上缴了三险(没有工伤、生育险),但全体长临工是被逼与一家新成立的劳务中介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身份被强制转换为劳务工(我们至今不适应这个称谓),再以逆向假派遣的形式在原企业从事原工作。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全体长临工瞬间集体成为劳务中介2006年元旦招募的新员工。并且社保只从2006年元旦上缴,缴存比例也远低于正式职工,先前工作多年不给补缴,工龄全部清零,更谈不上同工同酬。
劳务中介的资质、地址、工作人员我们无从知晓,每次签合同都是在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合同的内容都是邮政公司事先填好的,我们仅仅是在末页署上自己的签名。至今我们已换过两家劳务公司。
虽然从二00六年元旦实行了劳务工转聘用工办法,但是条件要求相当苛刻,转工比例相当低,完全是暗箱内定,没有后台背景又无钱行贿只能望尘莫及。由此衍生了一个奇特的怪象:突然间一下子增加了许多新参加工作的干部亲朋子弟跻身于劳务工队伍中,用不了二三年全部转聘占编,工作几十年的依旧无望。
即便有幸转成聘用工也只是B类合同用工,薪资待遇与在岗正式职工(A类合同用工)还是有差距,用工歧视依然存在,但这已是企业最大的让步。而且在转聘前要与邮政公司签订协议:从转聘那天算刚参加工作,先前多年的工龄与辛劳自愿放弃,如有异议将丧失转聘机会。
劳务工是C类合同用工。
转工文件一年一变,待干部亲朋子弟基本转完余下皆是平民百姓时,条件要求就一次比一次愈发苛刻。 可见出台转工文件并不是真心想给劳务工带来希望,而是迫于压力而采取的权宜之策,完全是形式意义。其用心是误导劳务工产生认知错觉:“企业给了咱们转聘的机会,是我们自己没能力把握就别再怨天尤人,只能认命。”殊不知这些机会的前提条件本身就是非法的,既然用工就该同岗同价。
一九九五年劳动法出台邮政公司将我们定性为长临工,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夕又强行将我们转稼为劳务工,现新修正劳动合同法邮政公司又在酝酿将我们转换为外包工。这就是上有国法下有对策,邮政劳务工的合法诉求无处伸张。企业是在有组织的对抗中央,处心积虑严控用工成本以维护高层既得利益。
现今合同用工(A类正式工+B类聘用工)与C类劳务用工的比例是1:2。 最近二年,营业、投递、分拣封发、转押运等关键岗位的劳务工流失严重,企业为维持正常运转增设了廉价食堂,并在劳务工完成揽储、保险、酒水、月饼、粽子、粮油、贺卡、书报……等一切任务的基础上,每超额一定比例就给超额收益的奖金,能完成者寥寥无几。当然,底层员工任务完成越多,小圈子成员永远是最大直接获益者。 即便有超额完成任务拿到奖金的,劳务工的档案工资、社保缴存层次等隐性收入与正式工仍有不小差距。劳务工从2011年7月才开始上缴住房公积金,每月160元。至今无企业年金。
我们全体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劳务工根据如上事实提出以下疑问:
1.我们自参加工作就在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为什么要与劳务派遣中介签订用工合同?
2.劳务派遣公司是我们在邮政公司工作多年以后才成立的,我们与其签订合同之前的用工关系算哪的?
3.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企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工。试问邮政公司的哪些岗位符合上述要求?
4.转工政策本应是双向的,劳务工若能达到文件上的苛刻要求即给转聘用工,正式工若达不到相关条件是否应降为劳务工?
5.按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我们全都具备与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并未要求诸多苛刻前提,企业的家规是否大于国法?
6.即便是劳务工是否应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7.与劳务中介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邮政公司却把两份合同全部扣留,企业在防范什么?
8.2010年中国银监会明文规定:经办金融业务的企业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允许将存款考核任务与员工薪酬挂钩,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却以此做为转聘前提,此举是否严重违法?
9.条层管理的企业是否不受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监管?
10.企业管理人员(尤指董文杰)言行如果有违党性、党纪,是否可以免受查处?
基于以上十点疑问,我们另有四大诉求伸张:
1.与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自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算,全额补缴五险二金,由此产生的滞纳罚金由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承担。
2.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据实补发我们多年来与同岗正式工的工资差额,我们保留依法申请加倍追偿权。
3.如果前两条诉求企业不愿依法落实,我们最大限度退让,要求邮政公司为劳务工自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补交社保(9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从95年起缴),企业和劳务工个人应缴部分及滞纳罚金全由企业承担,如此我们可以不追偿补发工资差额。
4.恳请巡视组责令劳动执法部门审查与我们签订合同的劳务中介公司的资质。
现今从中央到地方都讲和谐、法制,只有接地气近群众才能做到依法治国,中国邮政岂是法外之地?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劳动法被喻为中国第二宪法,唯有贯彻实施方能充分体现人权,而这正是底层百姓所切盼的!相信党和政府也不希望看到若干年后,达到退休年限的劳务工集群进京闹访的场景。
以上就是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全体劳无功共同心声,求巡视组作主。
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全体劳无功在此致谢!!
2015.8.18
随信附寄的是历年来邮政公司劳务工转聘用工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求巡视组严查。
100819 北京市819信箱 010--68300360
尊敬的巡视组领导:
你们辛苦了,在此向你们致敬!
我们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全体劳务工,工龄在几年至几十年不等。自参加工作我们就被定性为临时工,工资资金以及各项待遇与正式工有相当差距。多年来我们一直祈盼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法律,给予我们合法用工待遇。期间我们多次向领导申请同工同酬、上缴社保,每次都是无果而终。
迫于无奈我们向呼伦贝尔市劳动监察支队递交了诉求。刚开始劳动监察支队的于勇还装模作样的记了笔录,我们以为会有结果。第二天下午邮政公司人事主任董文杰召集全体临时工开会,公然叫嚣:“邮政局(当时企业还未称公司)不是福利院,找哪也没用!我们昨晚请劳动监察支队的吃顿饭,光茅台就要了8瓶,能向着你们吗?无论是社保局还是监察支队,能为了你们小老百姓的利益得罪我们吗?走到哪都是共产党的天下,谁能愿意为你们出头?谁嘴大呀?和我们作对就是和共产党作对,和政府作对,没好果子吃!你们无论咋闹,我们照样当官!如果查出是谁举报的立即开除!”
果然,当我们再去劳动监察支队反应问题时,工作人员态度一百八十度转弯,于勇一脸的厌烦与不屑,最后梁金成一句话给我们打发了:“邮政局是条层管理单位,你们上自治区找去。”此后我们又陆续以书信的形势向劳动监察支队举报过几次邮政公司非法用工的事实,至今未有结果。
更欺人的是,一线劳务工在完成揽储任务的前提下奖金被扣一半。董文杰的解释是临时工工作太过清闲,任务下的过轻,再在原有任务基础上加二分之一,完成了补开剩余奖金。
一线员工忍无可忍,于2004、2005年两次罢工。
以往多次找企业领导协商、多次向劳动监察支队反应问题,比不上两次罢工的效果。邮政公司迫不得已于2006年元旦为长临工上缴三险,并从这一年实施了劳务工转聘用工政策。这也是以开除7名参加罢工的邮递员为代价。
虽然上缴了三险(没有工伤、生育险),但全体长临工是被逼与一家新成立的劳务中介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身份被强制转换为劳务工(我们至今不适应这个称谓),再以逆向假派遣的形式在原企业从事原工作。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全体长临工瞬间集体成为劳务中介2006年元旦招募的新员工。并且社保只从2006年元旦上缴,缴存比例也远低于正式职工,先前工作多年不给补缴,工龄全部清零,更谈不上同工同酬。
劳务中介的资质、地址、工作人员我们无从知晓,每次签合同都是在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合同的内容都是邮政公司事先填好的,我们仅仅是在末页署上自己的签名。至今我们已换过两家劳务公司。
虽然从二00六年元旦实行了劳务工转聘用工办法,但是条件要求相当苛刻,转工比例相当低,完全是暗箱内定,没有后台背景又无钱行贿只能望尘莫及。由此衍生了一个奇特的怪象:突然间一下子增加了许多新参加工作的干部亲朋子弟跻身于劳务工队伍中,用不了二三年全部转聘占编,工作几十年的依旧无望。
即便有幸转成聘用工也只是B类合同用工,薪资待遇与在岗正式职工(A类合同用工)还是有差距,用工歧视依然存在,但这已是企业最大的让步。而且在转聘前要与邮政公司签订协议:从转聘那天算刚参加工作,先前多年的工龄与辛劳自愿放弃,如有异议将丧失转聘机会。
劳务工是C类合同用工。
转工文件一年一变,待干部亲朋子弟基本转完余下皆是平民百姓时,条件要求就一次比一次愈发苛刻。 可见出台转工文件并不是真心想给劳务工带来希望,而是迫于压力而采取的权宜之策,完全是形式意义。其用心是误导劳务工产生认知错觉:“企业给了咱们转聘的机会,是我们自己没能力把握就别再怨天尤人,只能认命。”殊不知这些机会的前提条件本身就是非法的,既然用工就该同岗同价。
一九九五年劳动法出台邮政公司将我们定性为长临工,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夕又强行将我们转稼为劳务工,现新修正劳动合同法邮政公司又在酝酿将我们转换为外包工。这就是上有国法下有对策,邮政劳务工的合法诉求无处伸张。企业是在有组织的对抗中央,处心积虑严控用工成本以维护高层既得利益。
现今合同用工(A类正式工+B类聘用工)与C类劳务用工的比例是1:2。 最近二年,营业、投递、分拣封发、转押运等关键岗位的劳务工流失严重,企业为维持正常运转增设了廉价食堂,并在劳务工完成揽储、保险、酒水、月饼、粽子、粮油、贺卡、书报……等一切任务的基础上,每超额一定比例就给超额收益的奖金,能完成者寥寥无几。当然,底层员工任务完成越多,小圈子成员永远是最大直接获益者。 即便有超额完成任务拿到奖金的,劳务工的档案工资、社保缴存层次等隐性收入与正式工仍有不小差距。劳务工从2011年7月才开始上缴住房公积金,每月160元。至今无企业年金。
我们全体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劳务工根据如上事实提出以下疑问:
1.我们自参加工作就在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为什么要与劳务派遣中介签订用工合同?
2.劳务派遣公司是我们在邮政公司工作多年以后才成立的,我们与其签订合同之前的用工关系算哪的?
3.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企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工。试问邮政公司的哪些岗位符合上述要求?
4.转工政策本应是双向的,劳务工若能达到文件上的苛刻要求即给转聘用工,正式工若达不到相关条件是否应降为劳务工?
5.按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我们全都具备与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并未要求诸多苛刻前提,企业的家规是否大于国法?
6.即便是劳务工是否应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7.与劳务中介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邮政公司却把两份合同全部扣留,企业在防范什么?
8.2010年中国银监会明文规定:经办金融业务的企业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允许将存款考核任务与员工薪酬挂钩,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却以此做为转聘前提,此举是否严重违法?
9.条层管理的企业是否不受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监管?
10.企业管理人员(尤指董文杰)言行如果有违党性、党纪,是否可以免受查处?
基于以上十点疑问,我们另有四大诉求伸张:
1.与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自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算,全额补缴五险二金,由此产生的滞纳罚金由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承担。
2.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据实补发我们多年来与同岗正式工的工资差额,我们保留依法申请加倍追偿权。
3.如果前两条诉求企业不愿依法落实,我们最大限度退让,要求邮政公司为劳务工自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补交社保(9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从95年起缴),企业和劳务工个人应缴部分及滞纳罚金全由企业承担,如此我们可以不追偿补发工资差额。
4.恳请巡视组责令劳动执法部门审查与我们签订合同的劳务中介公司的资质。
现今从中央到地方都讲和谐、法制,只有接地气近群众才能做到依法治国,中国邮政岂是法外之地?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劳动法被喻为中国第二宪法,唯有贯彻实施方能充分体现人权,而这正是底层百姓所切盼的!相信党和政府也不希望看到若干年后,达到退休年限的劳务工集群进京闹访的场景。
以上就是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全体劳无功共同心声,求巡视组作主。
呼伦贝尔市邮政公司全体劳无功在此致谢!!
2015.8.18
随信附寄的是历年来邮政公司劳务工转聘用工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求巡视组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