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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奴隶究竟算财产还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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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明明有解放奴隶,奴隶也可以参与到社会阶层的流动,我觉得在罗马人眼中奴隶也是生命
源自高二狗考试的一道考题,
《阿奎利亚法》,第一章规定:“因违法杀害他人的奴隶、四足动物或家畜者,应对其所有人赔偿被害物于杀害前一年内与最高价额相当的金额”。第三章规定:“违法烧毁、粉碎或破坏他人之物者,应对其所有人赔偿最近三十日以内相当于该物最高价额的金额”。
选项里有体现了罗马法对生命与财产的尊重,答案解析说没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难道奴隶在罗马人眼中不算生命?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6-05-16 10:23回复
    阿奎利亚法是规定侵权责任法方面的内容,奴隶算是有生命的财产吧,这个材料里面也能看到他们与四足动物、家畜并列…尊重谈不上,因为对他们造成损害之后,获得赔偿的人是他们的主人。他们只是被划分为要式物的财产而已…


    IP属地:法国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6-05-1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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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找了一下当年我记录的《罗马法概论》读书笔记,把相关内容复制下来给你看看,感觉还挺适合你这个问题的~提到了你说的尊重问题和社会流通问题。。
      第四节奴隶的法律地位和事实地位
      直到公元1和2世纪,人们才开始试图对主人处置自己奴隶的权力进行某些调整,主人可能因滥用自己的权力而在刑事上受到处罚,但是,奴隶不能自己要求获得法律保护。奴隶在事实上的地位,当然还根据每个奴隶自己的能力(也就是说他的价值)以及他主人的特点,有着很大的差异,大量地拥有奴隶这只是随着罗马在公元前2世纪向地中海东部的不断扩张而出现的。
      特有产制度使得奴隶大大地有可能进行独立的活动,这种特有产与儿子的“父予特有产”相同,在法律上归主人所有,但“在社会上”归奴隶所有。在实践中,奴隶可以在有关财产的范围内像独立的人那样行事。契约权和财产权一样,归奴隶的主人所有,但很少有契约仅创设权利;并且法律认为,一个人可以不因他人订立的契约而承担义务,即使这个他人是自己的奴隶,这种严苛的规则使奴隶丧失了许多在贸易中的可用性,直到后来裁判官才出面对此加以修正。


      IP属地:法国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6-05-1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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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是人又是财产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6-05-1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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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隶是人还是物,不能只靠你自己的理解,应当结合当时的历史和社会条件,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6-05-2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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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 楼上两位不要吵啦,是我表达的意思不是很清楚= =!大家都对只是角度不同误解了啦


            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6-05-2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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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删除,以后类似情况请艾特吧务,谢谢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6-05-20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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