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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段线与海洋法公约完全对接的几点障碍商榷,请吧友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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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15日,中国签约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在附加声明文本中排除了该公约对中国南海九段线内岛礁主权及资源权益进行国际仲裁的可能性。
以下我解释该附加声明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1,公约对中国采用的是以陆定海的原则,即大陆架原则,而并非像菲、印尼等国的群岛原则,即各岛屿领海基点直线连接定海洋权益原则,。规则各异,当然南海权益无理由仲裁。
2,公约对岛屿主权事项无权裁定,当然更无理由对主权所延伸的海洋权益做裁定。
3,中国在公约出台前的1946年,以公告国际方式,对南沙岛礁认定为覆水领土,既为领土,即有领土主权,按法不溯往原则,此公告具有国际法理。1982年才出生的公约应对未明法理做裁定,但对中国1946年的南海岛礁主权公告和此后20年内无沿岸国对该公告有异议的事实,公约应予以尊重。
4,九段线是1946年中国国际公告中十一段线的继承,原来的两段线部分,经中国与越南协商后,双方的海洋权益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表明谈判优于仲裁,而且仲裁也并非保证每次都公正公平。
5,岛礁主权争议是核心,海洋权益是核心的延伸,公约不能也没有解决主权争议的能力和效力,何以仲裁海洋权益。本末倒置当然不可以。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6-04-22 21:44回复
    九段线在面对国际海洋法理界时中方的解释:九段线是中国南海海洋权益的分界线(历史性水域,权益类同于专属经济区),九段线内的岛礁中国自古以来享有主权,岛礁附近水域(12海里?中方故意不明确)与岛礁同样享有延伸主权权利。这解释中间对国际法学界难以接受的是一个词“岛礁”,国际法学界认为“岛”是岛,“礁”是礁,两者的主权权利干差万别,但中方认为这两者不能用静态伦理来判定,而应该用动态伦理来判定,即以干年或万年时间段来看,珊瑚礁岛有消失于水面上的可能,亦有珊瑚礁发育成珊瑚礁岛屿的可能。放弃某些主权权利是对后代不负历史责任的表现。


    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16-04-23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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