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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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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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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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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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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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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