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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河南省公安厅长许甘露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公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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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河南省公安厅长许甘露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公开举报信
濮阳公安有苍蝇 枉法办案徇私情
甘露厅长请出手 为民申冤做包拯
举报人:陈铭,手机号13803826011。
被举报人: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干警张骏、段延堂。
被举报人违法事项:
1、被举报人恶意隐瞒了驾驶“机动车”、冲入“非机动车道”、将76岁耿老太撞伤致死的交通事故肇事人韩宛辰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无登记证、无牌照、无行车证的三无机动车,明显存在事故隐患,依法不可“上道路行驶”;然而,韩宛辰不但违法驾驶三无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而且还冲入“非机动车道”,扩大了本已存在的事故隐患,造成76岁耿老太在“非机动车道”而被“机动车”撞伤致死的交通事故,这一严重危害道路行人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事实行为。
2、被举报人故意枉法错误认定交通事故肇事人韩宛辰,于2015年4月4日上午10点34分,既无《机动车驾驶证书》,又驾驶无《机动车登记证书》丶无机动车牌照、无《机动车行驶证》的三无机动车,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分道行驶”原则,强行闯入濮阳市中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狂奔,将骑自行车依法行驶在“非机动车道”的76岁的耿老太撞伤致死,仅仅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将恶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枉法做出错误认定,为违法犯罪分子韩宛辰开脱罪责的被举报人清出人民警察队伍,并查清其是否涉嫌钱权交易罪恶行为。
2、依法据实对本次交通事故重新调查并做出公正认定。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肇事人韩宛辰无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无登记证、无牌照、无行车证的三无机动车,闯入非机动车道,将人撞伤致死行为:
首先,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款:“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之规定,驾驶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明显存在事故隐患,则根本不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而“上道路行驶”。
其次,又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明显存在事故隐患,则根本不应当“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而擅自“驾驶机动车”。
另外,又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实行分道行驶”之规定,明知“驾驶机动车”闯入“非机动车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则故意“驾驶机动车”闯入“非机动车道”飞驰。
二、受害人76岁耿老太在非机动车道的骑自行车行为:
首先,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实行分道行驶”之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并无过错。
其次,又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骑自行车并无过错。
众所周知,根据上述事实和国家法律,韩宛辰无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无登记、无牌照、无行车证的三无机动车,且闯入非机动车道,属于恶意危害交通行人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并最终导致骑自行车的76岁耿老太在“非机动车道”而被“机动车”撞伤致死,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76岁耿老太骑自行车,依法行驶在“非机动车道”,
并无危害交通行人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但是,濮阳市公安局处理该事故的交巡警第八大队干警张骏、段延堂,代表该局所作出的濮公安认字[2015]第4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首先故意隐瞒了韩宛辰所驾驶机动车属于无登记证、无牌照、无行车证的三无机动车,依法不“可上道路行驶”,这一严重违法事实,公开为韩宛辰开脱罪责;其次又枉法认定韩宛辰无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无证机动车,且冲入非机动车道,具有三项严重违法行为,将骑自行车依法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76岁耿老太撞伤致死,仅仅承担次要责任。
上述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报人强烈请求许甘露厅长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严重渎职罪责,依法启动自纠机制而对韩宛辰撞死耿老太一案严格按照事故真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条款之规定重新做出公正认定。
附件:1、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复核结论。2、交通事故现场视频截图。3、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书。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6-01-18 17: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