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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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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观音寺镇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约为63平方千米。
2、现状基本情况:
观音寺镇位于新郑市域西南部,北部紧靠新郑市城关乡,南部抵许昌市长葛市,东部连梨河镇,西部紧靠具茨山风景旅游区,西北部临辛店镇,西南部临许昌市禹州市。观音寺镇辖21个行政村,77个自然村,174个村民组,2013年底总人口50838人,其中农业人口49799人,非农业人口1039人。
3、城镇性质:
郑州都市区现代农业特色示范区,以生活服务为主导、以生态农业为特色的农贸旅型城镇。
4、城镇规模:
人口规模:观音寺镇2020年镇区总人口约为3.5万人,2030年观音寺镇区总人口约为6.0万人。用地规模:至2020年,规划镇区建设用地控制在3.8平方千米左右,人均建设用地约为109平方米;至2030年,规划镇区建设用地控制在6.5平方千米左右,人均建设用地约为108平方米。
5、镇域规划布局结构:“一核带两点、三轴联两带、一环串多区”一核:即镇域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中心,配套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文化、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构筑观音寺镇居住生活、商贸交易、旅游服务的综合服务核心。两点:在产业园区和沂水寨观光区分别打造一处产业服务中心和沂水寨观光服务中心。三轴:依托S227、S103和G343形成观音寺镇镇域空间拓展联系轴。两带:依托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及沂水河构筑观音寺镇镇域生态景观绿化带。 一环:贯穿各个镇域各个不同产业功能区,构筑镇域休闲旅游观光环道。多区:结合现状用地情况,设置休闲观光农业区、特色养殖带、绿色高效种植区等多个现代农业功能区。
6、镇域用地布局规划:
观音寺镇规划总用地6300公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划用地可划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建设用地892.11公顷,约占总用地的14.16%;农林用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5124.61公顷,约占总用地的81.34%。
7、镇域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依托区域交通干道S227、G343和S103形成空间发展轴,加强镇区对外联系。向北通过S227和渠西路加强与郑州市区的联系,通过S103加强与新郑市区的联系;向南通过S227和S103加强与许昌市的联系;向西通过北环路、G343连接辛店镇和登封市;向东通过G343连接梨河镇。保留S103路线,规划将S103镇区段调整为主干路,将其货运功能从镇区外围进行疏散。构建一条连接镇域范围内各休闲观光农业区、绿色高效种植区、沂水寨观光区、南水北调生态景观带的观光骑行环线,提倡绿色交通和健康生活。
8、镇域重大基础设施
坚持效益优先、适度超前的原则,以水资源、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为重点,坚持共建共享,强化城乡统筹,实施节能减排,形成系统完善、安全高效、资源节约、管理先进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服务能力。沂水寨社区用水规模较小,距离镇区较远。镇区规划一座水厂(规划一水厂),生产规模2万立方米/日,占地约1.7公顷,主要为镇区用户供水;沂水寨规划一座水厂,为社区用户供水。受南水北调干渠二级保护线影响,在镇域南部规划污水厂一座,生产规模1.5万吨/日,占地面积约2.5公顷。镇区内污水收集后沿沂水河西岸规划d700污水管道敷设至规划污水厂,沿途收集沂水寨污水,实现统一收集、统一处理。规划110千伏电力线由规划220千伏梨河变沿北环路北侧绿化带引至规划110千伏茨山变,中途规划110千伏观音2号变,同时规划110千伏电力线沿工业路向南引至规划观音1号变。其中观音1号变占地面积约0.25公顷平方米,观音2号变占地面积约0.24公顷。规划通信端局一座,位于开源大道东侧,占地0.4公顷,通信交换机容量最终达到4万门。由新郑市区燃气管网沿S227,即大学路南延线引入燃气管道,为镇区用户供气。由辛店镇规划热源厂沿北环路引入热源,满足镇域用热需求。镇域沿S103规划加油加气站共5座,加油加气站宜结合绿化廊道建设,并满足南水北调二级水源保护区控制要求。
9、镇区规划结构
在对镇区周围条件充分分析基础上,镇区形成“一核、两心、三轴、多组团”的空间结构。一核:位于S103与开源大道交叉口,是观音寺镇区的综合性服务核心,配套文化娱乐、体育休闲、社会福利和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两心:分别为产业服务中心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其中产业服务中心位于莲花大道南、工业路西;文化旅游服务中心位于G343与开源大道交叉口,依托观音寺镇政府和观音寺发展,配套行政办公、绿化广场和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三轴:沿镇区开源大道、莲花大道、S103打造三条空间轴线,布局商贸业和公服设施。多组团:结合用地规划布局多个不同功能组团。
10、镇区用地布局规划
规划居住用地总量238.7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6.80%。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A1)3.94公顷,占镇建设用地的0.61%; 规划文化设施用地(A2)7.60公顷,占镇建设用地的1.17%,规划中小学(A33)18.92公顷,占镇建设用地的2.92%,其中共规划5处小学,总占地面积约为10.31公顷;保留现状观音寺镇第一中学和观音寺镇第二中学,在现状基础上进行改造提升,占地面积8.61公顷。规划体育用地(A4)5.07公顷,占镇建设用地0.78%;保留现状观音寺镇卫生院,占地面积1.01公顷,位于开源大道西侧,镇政府对面;规划社会福利用地(A6)2.33公顷,占镇建设用地0.36%;规划文物古迹用地(A7)5.59公顷。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共计53.96公顷,占镇建设用地的8.32%。其中:商业用地53.34公顷,占镇建设用地的8.22%,依托开源大道,在镇区综合性服务中心和工业路东侧布局;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共计1处,总面积0.62公顷。
划一类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共110.89公顷,在镇区西北紧邻王行庄煤矿风井口处 规划工业仓储用地,其中一类工业用地占地面积94.3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4.54%;物流仓储用地占地16.5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2.55%。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为74.24公顷,其中,公园绿地面积为49.28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为8.21平方米。规划防护绿地面积19.03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93%。规划设置3处广场用地,总占地面积5.93公顷,占镇建设用地的0.91%。
11、镇区道路系统规划
镇区规划路网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级,快速路和主干路形成“两横三纵一斜一带”的道路网主骨架。“两横”:北环路、莲花大道;“三纵”:工业路、开源大道、渠西路;“一斜”:S103;“一带”:滨河大道。
镇区各等级道路规划如下:快速路:S227、渠西路、G343,规划红线宽度60米。主干路:北环路、莲花大道、工业路、和顺路、滨河大道、开元大道、S103(镇区段),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次干路:振兴路、兴业路、工业路西侧规划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支路:富兴路等,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0米。
规划社会停车场7处,面积共计6.72公顷,人均停车场面积约1.1平方米。
在镇区东北规划一处公路客运站,面积1.08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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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维权的第一步
  目前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一般应由省级政府批准,想知道征地是否合法,应首先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征地批文的信息公开,如果没有批文,那征收肯定违法。
  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往往可以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而言,根据《条例》规定,首先应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于是否存在“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些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了解。
  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规定》,对其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对房屋拆迁评估结果不服,可要求重评
  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
  3、提请房屋拆迁裁决申请
  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作出的关于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拆迁主管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4、拆迁行政复议
  被拆迁人认为房屋评估不合法、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包括补偿对象、利益相关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
  被拆人认为行政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合法(包括具体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违章建筑处理、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产权情况、户籍人口证明、伤残证明、住改非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
  认为行政强制拆迁不合法等,可以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拆迁诉讼
  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
  被拆迁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房屋拆除的,被拆迁人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6、拆迁户维权需要收集的证据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所以证据在依法维权中至关重要。
  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也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位置,是增加补偿砝码的不二法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举不出证据,导致不利后果。所以,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证据。
  收集准备如下证据:
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的凭据(如房屋的所有权证);
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的证据;
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凭据上记载的所有人不是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时,还须要提交能够证明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补偿安置的证据,例如:继承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等;
能证明房屋何时被拆除的证据;
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尽可能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如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
在行政裁决接近尾声时,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以保存有效的证据。


2025-09-27 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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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新郑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zheng.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两种:
  1.信函或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出具申请人名字、名称和身份证明,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等方式答复。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71-62693022。
  联系电话:0371-62693022
  通讯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政编码:451150
  电子邮箱:xzsxxg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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