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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建山河】15-06-23崔永东:儒家刑法思想对秦律影响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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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壮哉我秦始皇帝陛下~~


IP属地:北京1楼2015-06-23 00:06回复
    二楼表示,此文转自中国知网,知网虽然也有渣文,但总体学术含金量胜于其他网站,鉴于近来吧里学术贴不多,为活跃吧内学术氛围,近期将有数篇知网学术精品文连载。
    此文虽然不是楼主手打,但是由于下载文章时的格式错误,楼主不得已只能逐字校验核对。
    尽管文章较长,也请看在楼主的苦劳份上把它读完。。。


    IP属地:北京2楼2015-06-23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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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秦律是以法家之刑法思想为指导而制定出来的,这已为学界所周知。至于儒家的刑法思想对秦律有何影响,却未见专文探讨。本文以睡虎地秦简为根据,对秦律中反映出的儒家刑法思想进行了初步探索。认为,从“不孝罪”的规定中,可以考见儒家维护家族伦理的思想;从“家罪”的规定中,可以考见儒家“父子相隐”思想的初步法律化;从“议爵”、“议贵”、“议真”等同罪异罚的规定中,可以考见其与儒家经典《周礼》中所载“八辟”之制的联系。


      IP属地:北京3楼2015-06-23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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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云梦秦简出土以来,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秦律是在法家刑法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这已是学术界公认的事实。高敏先生还对秦简《为吏之道》中反映出来的儒法合流问题作过精湛的分析。他指出,出土秦简《为吏之道》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家思想,同早期的法家思想已经产生了某些变异;这种变异主要表现为儒、法、道几家思想的杂凑。
        因此,这一事实向我们表明:先秦法家思想确实处在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中,它在吸收儒家、道家的某些思想以充实自己,使之成为更为完备的统治思想,以适应地主阶级的新的发展了的政治需求。《为吏之道》简文,其所以把以法为主,杂以儒、道的思想作为地主阶级官吏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统治术,其目的就在于此。高先生据以分析的材料仅限于《为吏之道》,而《为吏之道》并不是秦律的一部分,所以他未具体论及儒家的刑法思想在秦律中有何反映,而且学术界对此问题也似无专门著述。但实际上据笔者考究,秦律同时也受到了儒家刑法思想的影响。本文拟根据秦律中有关维护家族伦理和同罪异罚的规定,对该问题试作探析,并就教于大家。


        IP属地:北京4楼2015-06-23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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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家罪”秦律对“家罪”的规定,也体现出了秦统治者对家族伦理秩序的维护。
          让我们先看一下《法律答问》对“家罪”的界定:“家人之论,父时家罪医殳(也),父死而讠甫(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
          第一则材料认为,家罪是指父亲杀伤了家人及奴婢,对此种犯罪,若有家庭成员在父亲死后向官府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第二则材料认为儿子杀伤父亲的奴婢及盗窃父亲的牲畜财产,在其父死后,若有家人控告,官府不予受理。综合这两段材料,可以看出,家罪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父亲杀伤家人及奴婢,另一是指儿子杀伤父亲的奴婢或盗窃父亲的畜产。对于这种犯罪,每个家庭成员都应予以隐瞒,不得向官府控告,官府也不予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两则材料均指出父亲死后对其控告无效,那么父亲在世时对其控告是否就有效呢?根据其他材料可证,父亲在世时家人对其控告同样不予受理。我们还可以根据“子盗父母… …不为公室告”的规定推知,即使父亲在世,儿子盗窃其畜产,家庭成员也不应向官府控告,这些家庭成员当然也包括父亲在内,就是说父亲也有为儿子隐瞒家罪的义务。这可能就是后世亲属容隐制度的滥觞(汉律中已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
          我们知道,孔子最早提出了父子相隐的原则。《论语》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父子相隐可说是儒家刑法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耐人寻味的是,这一原则在秦律中也开始有所反映了,这不能不说是秦律受儒家刑法思想影响的又一明证。
          我们再看秦律对“非公室告”的规定:“非公室告”可(何)医殳(也)?贼杀伤、盗它为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综合上面两则材料,可知秦律规定,凡属家主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之类的情况,不得向官府(公室)控告,故称“非公室告”。若把上述情况向官府告发,官府不予受理;若继续告发,告者有罪;告者已被处罪,又有他人继续告发,官府也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秦律对“家罪”或“非公室告”的规定,反映了秦统治者处置家族内部犯罪的等级身分观念。
          对一个家族来说,家父或家主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他不但能够任意支配家族的财产(《法律答问》云“父盗子,不为盗”),而且还拥有对子女任意伤害乃至生杀予夺的大权。而子女只有被家父任意欺凌和宰割的份儿,既不能上告,也不能反抗,上告有罪,而反抗将被严惩。《法律答问》载:“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对殴打祖父母者将处以黥为城旦舂的重刑,可以想见,对殴打父母者处刑将更重。另外,秦律还赋予家父向官府告发不孝之子的权利,官府不但应对这种告发及时受理,而且还可根据家父的要求而对其子女施以各种刑罚。
          然而,还应该看到,秦律虽然赋予了家父各种权利,但家父也须承担为儿子隐瞒“家罪”的义务(如前所述),若儿子只是在家内盗窃财物、杀伤奴婢,家父不应向官府告发。当然,儿子也必须隐瞒父亲的“家罪”,向官府告发父亲是有罪的。
          这种亲属容隐的制度在秦律中虽然还不是很成熟,但它对后世的影响颇大。至西汉宣帝时,特意颁发了有关亲属容隐的诏书:“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虽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唐律对此规定更为细密:“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亲属容隐制度至此已经完全成熟。需要指出的是,在秦律中并没有夫妻相隐的规定,而是规定了妻子具有告发犯罪丈夫的权利。例如,《法律答问》云:“`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丈夫犯了罪,妻子向官府告发,即可免除被收孥的命运,同时妻子出嫁时带来的奴婢、衣物和器物也不被没收,仍归妻子所有。这是亲属容隐制度尚未臻于完善的一种表现。


          IP属地:北京6楼2015-06-23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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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人寻味的是,在以法家刑法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秦律,并没有接受法家提倡的“刑无等级”的刑法原则,而是规定刑罚应因人而异,依据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同来决定刑罚的轻重,这与儒家刑法思想倒是一脉相承。虽然《周礼》中的八辟之制在秦律中并未得到完整而明确的贯彻(笔者采李学勤先生之说,认为《周礼》成书早于竹简秦律的制定),但我们从秦律中可以概括出诸如“议爵”、“议官”、“议真”之类的原则,且逐一分析这类原则可以看出它们与“八辟”中的某些内容存在着相通相似的地方。
            (1)议爵秦律依据爵位的高低和有无来决定刑罚的轻重或减免与否。
            《秦律杂抄》中的《游士律》规定:有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故秦人:指秦国原有的居民。律文说有帮助秦国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具有上造以上爵位者被罚为鬼薪,具有公士爵位者或无爵位者被罚为城旦。按秦国的二十等军功爵制,自一等至二十等是如此排列的: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由此可知,上引《游士律》律文所言上造乃二等爵,而公士是最低的爵位。具有上造以上爵位者与具有公士爵位者或无爵位者(士伍)虽犯同罪,但科刑不同,前者被处以较轻的鬼薪之刑,而后者则被处以较重的城旦之刑,这种同罪异罚反映了秦律对封建等级的维护。《秦律十八种》中的《司空律》又规定: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属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杖。这是说有公士爵位的人以劳役抵偿赎刑、赎死的罪,要服城旦舂的劳役,但不必穿红色囚衣,也不用戴刑具。
            由此可知,在刑罚的执行上,秦律也规定了有爵者的特权。而无爵位者则无此特权,如“人奴妾居赎责(债)于城旦”,则要穿赤色囚衣并戴刑具,这说明秦律是根据有无爵位来决定在刑罚执行方面是否予以优待的。另外,具有大夫(五等爵)爵位者可以不被编入士伍之中。《法律答问》载: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具有大夫爵位的不被编入士伍之中,也就意味着他可免受四邻连坐法的株连,这是秦律保护贵族特权的又一表现。
            《法律答问》又载: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待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所谓“内公孙”是指秦宗室后裔。此句意谓无爵的宗室后裔应判处赎刑的,可否与公士一样减处赎耐之刑?回答是可以比照公士论处。这说明,有公士爵位的人犯了赎刑罪可以减为赎耐。《
            法律答问》中所载的如下一则材料说明,爵位的有无是决定同罪异罚的根据: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可(何)论?当( )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押送一个横行乡里的罪犯而将其放走,押送者则应象罪犯一样被拘禁劳作,直到罪犯被捕获为止;而有爵者即使犯同样的罪,也可改判为官府服役。
            从中可以看出,对有爵者的判刑显然比无爵者轻,有无爵位是定罪量刑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由上述材料可见,秦律在定罪量刑或在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确实贯彻了“议爵”的原则。
            尽管秦律中并无“议爵”这一概念,但事实上它确有这样一种精神存在,即强调根据爵位的高低或有无来议刑之减免之否。犯同样的罪,有爵者或爵位高者会被减免刑罚,而无爵者或爵位低者则受罚较重。这种同罪异罚的规定,反映了秦律这一封建特权法的本质。


            IP属地:北京8楼2015-06-23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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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12楼2015-06-23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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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鉴于上述,笔者坚持认为秦律有关“家罪”的规定与儒家“父子相隐”的思想有必然的联系,并非没有根据。还需指出,法家主张同罪同罚(除君主以外,所有犯同罪者均受同罚)。尤其是商鞅,明确主张“刑无等级”,他虽制定过二十等爵制,但那是为了赏赐军功,军功越大受爵越高,爵位的高低并不影响量刑的轻重,即爵位高者与爵位低者或无爵位者都是同罪同罚。然而,有人个例外,即君主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商鞅是绝对君权主义者,他当然不会主张对违法之君也绳之以法。因此,当太子犯法时,他并未直接对其用刑,而是处罚了太了的师傅公子虔和公孙贾。这也是商鞅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太子毕竟是未来的君主啊。除了君主和太子以外,商鞅明确主张,即使贵为卿相将军,犯了法也必须与庶民同罪,这种同罪同罚的思想后来被汉代的司马谈在《论六家之要指》中概括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必须指出,儒家从不主张同罪同罚,儒家的整个思想体系都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在法律适用上主张同罪异罚,贵族官僚犯法可以减免刑罚,以保护其特权,这在儒家经典《周礼》所载的“八辟”之制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孔子之语:“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他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是“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可知他认同的法律也是等级法或特权法)。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秦律有关同罪异罚的种种规定,只能是儒家刑法思想影响所致,而绝非商鞅刑法思想影响的结果。指出这一点至关重要,它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即使在秦国和秦朝,亦非法家学说独行天下,儒家学说也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与法家相比并不是主要的。从刑法史的角度看,儒法两家的刑法思想在秦即有了合流趋势,这种合流对后世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责任编辑:饶 方)


                IP属地:北京13楼2015-06-23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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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5-06-23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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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挽一楼


                    16楼2015-06-24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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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21-10-2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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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首先要知道法家的核心是什么?
                        法家追求的是变化,所谓圣人不法古,不脩今。。就是在叫你要随发展而变化
                        光是从商君到韩非子,就已经变了不少,法家是求变的。儒家是求行之有效的。所以法家才称儒家是守株待兔的保守之辈


                        IP属地:浙江19楼2022-08-01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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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捞一个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24-05-18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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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得有个没被吞的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24-05-22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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