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家罪”秦律对“家罪”的规定,也体现出了秦统治者对家族伦理秩序的维护。
让我们先看一下《法律答问》对“家罪”的界定:“家人之论,父时家罪医殳(也),父死而讠甫(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
第一则材料认为,家罪是指父亲杀伤了家人及奴婢,对此种犯罪,若有家庭成员在父亲死后向官府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第二则材料认为儿子杀伤父亲的奴婢及盗窃父亲的牲畜财产,在其父死后,若有家人控告,官府不予受理。综合这两段材料,可以看出,家罪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父亲杀伤家人及奴婢,另一是指儿子杀伤父亲的奴婢或盗窃父亲的畜产。对于这种犯罪,每个家庭成员都应予以隐瞒,不得向官府控告,官府也不予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两则材料均指出父亲死后对其控告无效,那么父亲在世时对其控告是否就有效呢?根据其他材料可证,父亲在世时家人对其控告同样不予受理。我们还可以根据“子盗父母… …不为公室告”的规定推知,即使父亲在世,儿子盗窃其畜产,家庭成员也不应向官府控告,这些家庭成员当然也包括父亲在内,就是说父亲也有为儿子隐瞒家罪的义务。这可能就是后世亲属容隐制度的滥觞(汉律中已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
我们知道,孔子最早提出了父子相隐的原则。《论语》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父子相隐可说是儒家刑法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耐人寻味的是,这一原则在秦律中也开始有所反映了,这不能不说是秦律受儒家刑法思想影响的又一明证。
我们再看秦律对“非公室告”的规定:“非公室告”可(何)医殳(也)?贼杀伤、盗它为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综合上面两则材料,可知秦律规定,凡属家主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之类的情况,不得向官府(公室)控告,故称“非公室告”。若把上述情况向官府告发,官府不予受理;若继续告发,告者有罪;告者已被处罪,又有他人继续告发,官府也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秦律对“家罪”或“非公室告”的规定,反映了秦统治者处置家族内部犯罪的等级身分观念。
对一个家族来说,家父或家主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他不但能够任意支配家族的财产(《法律答问》云“父盗子,不为盗”),而且还拥有对子女任意伤害乃至生杀予夺的大权。而子女只有被家父任意欺凌和宰割的份儿,既不能上告,也不能反抗,上告有罪,而反抗将被严惩。《法律答问》载:“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对殴打祖父母者将处以黥为城旦舂的重刑,可以想见,对殴打父母者处刑将更重。另外,秦律还赋予家父向官府告发不孝之子的权利,官府不但应对这种告发及时受理,而且还可根据家父的要求而对其子女施以各种刑罚。
然而,还应该看到,秦律虽然赋予了家父各种权利,但家父也须承担为儿子隐瞒“家罪”的义务(如前所述),若儿子只是在家内盗窃财物、杀伤奴婢,家父不应向官府告发。当然,儿子也必须隐瞒父亲的“家罪”,向官府告发父亲是有罪的。
这种亲属容隐的制度在秦律中虽然还不是很成熟,但它对后世的影响颇大。至西汉宣帝时,特意颁发了有关亲属容隐的诏书:“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虽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唐律对此规定更为细密:“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亲属容隐制度至此已经完全成熟。需要指出的是,在秦律中并没有夫妻相隐的规定,而是规定了妻子具有告发犯罪丈夫的权利。例如,《法律答问》云:“`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丈夫犯了罪,妻子向官府告发,即可免除被收孥的命运,同时妻子出嫁时带来的奴婢、衣物和器物也不被没收,仍归妻子所有。这是亲属容隐制度尚未臻于完善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