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知名西式快餐连锁店的店员,14年某月15号入职,至今干了几个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工资按小时算。公司每个月15号发上个月的工资,而且只算到25号。就是扣押了20天的工资。昨天决定不干了,今天去写离职申请书,店里的管理人员说,离职要提前一个月申请,要我再干一个月,否则将按旷职处理,工资缩减为原来的训练时期工资,每小时降一块多,取消餐补,还要推迟一个月发放。甚至不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而且我们每天站着上班,无时无刻不被督促,劳心又劳力。黑心老板欺压劳动者,太常见了,但是常见就代表视而不见吗?为了广大劳动者的权利,顶起!转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