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这个案子了:
http://bbs.tianya.cn/post-free-4491786-1.shtml在这个案子里,被告的过错在于计算出的版面字数有误,这可能双方的计算方式有差异造成的。法院的鉴定支持了原告的观点。如果被告上诉,可以就该鉴定本身采用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业界常规提出质疑,未必没有胜诉的机会。
因为版面字数的计算是出版社的工作,而发行方有义务就书的属性作出辨别。版面字数是在出版样稿上计算的,其数目和排版方式、行距、字体大小等等都有关系,其错误属于出版社和发行方的错误,与原书作者无关。所以法院判图书城赔钱,出版社和图书城承担诉讼相关费用,郭敬明作为书的作者,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其他诉求,法院不予采纳。
可见,就案件本身而言,郭敬明作为被告是没有必要的。原告据此向郭敬明开炮,不过是借题发挥罢了。这和韩少的代笔门是无法相提评论的,郭本人也无需对此做任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