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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葳-吧务】百度贴吧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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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贴吧吧规及相关法律法规】
欢迎光临百度贴吧,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如果您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表示异议,您可以选择不进入百度贴吧,进入百度贴吧则意味着您将自愿遵守以下规则,并完全服从于百度贴吧的统一管理。


IP属地:上海1楼2014-10-19 15:40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贴吧命名为“百度贴吧”,以下简称“贴吧”。
    第2条 本贴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百度公司。
    第3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属百度公司。


    IP属地:上海2楼2014-10-1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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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贴吧用户
      第4条 凡是注册用户和浏览用户均为本贴吧用户(以下统称“用户”)。
      第5条 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司法、检圞察机圞关因法律需要除外、用户的个人设置公开除外。
      第6条 用户享有言圞论自圞由的权圞利。
      第7条 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圞联圞网信息服圞务管理办法》、《互圞联圞网电子公告服圞务管理规定》、《维护互圞联圞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本贴吧发布任何违反国圞家法律法规的言圞论,不得发表任何包含种圞族、性别、宗圞教的歧圞视性内容,不得发表猥亵性的文章,对于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侮辱、谩骂及人身攻击,本贴吧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网络礼仪规定。
      第8条 用户在相关贴吧发表文章时,除遵守本条例外,还需遵守吧主对该吧的相关规定;遵守本贴吧条例的用户在本贴吧中拥有言圞论自圞由的权圞利。
      第9条 不允许在本贴吧内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10条 用户应承担一切因其个人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因用户行为给百度公圞司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赔偿。
      第11条 本贴吧拥有对违反本站规则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力,直至禁止其在本贴吧内发布信息。
      第12条 除百度官方管理的贴吧外,用户有权按百度吧主流程申请担任其他吧的吧主。
      第13条 任何用户发现贴吧贴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者诽圞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


      IP属地:上海3楼2014-10-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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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权利声明
        第14条 贴吧由网民创建,是网民对该吧名称所指事物、现象介绍、评价的平台。贴吧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百度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用户之间通过贴吧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用户的发言的真实性百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 用户在本站发表的作品,百度公司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第16条 本贴吧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文章以下原则为准:
        1.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百度贴吧”;
        2.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文章出处“百度贴吧”;
        3.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IP属地:上海4楼2014-10-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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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17条 本贴吧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贴吧有权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1.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2.在各贴吧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和反政府言论等非法或侵权言论的;
          3.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4.模仿贴吧管理人员ID或者他人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5.其他百度公司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第18条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贴吧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贴吧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1.发表谩骂、包含人身攻击的文章;
          2.发表不符合版面主题,或者无内容的灌水文章;
          3.同一文章多次出现的;
          4.非广告发布区域发布的与版面主题关系不大的广告;
          5.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会包含有严重影响网友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6.其他百度公司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IP属地:上海5楼2014-10-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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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19条 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本贴吧无关。
            第20条 贴吧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贴吧不负任何责任。由于贴吧的调整导致的贴子等信息的丢失本贴吧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21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IP属地:上海6楼2014-10-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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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
              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
              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IP属地:上海7楼2014-10-1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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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IP属地:上海8楼2014-10-1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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