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问题出来了。《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责任只规定了8种特殊诉讼情况。而本案的情况又不属于任何一种,为什么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呢?但是另一方面,举证倒置学说的产生是由于“随着社会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诸如 公害、 产品责任、 医 疗事故等新型侵权诉讼案件,这些新型侵权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果依然恪守法律要件分类说,就势必会产生对原告人不公平的现象,实际上否定了对这类侵权诉讼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权”,如果在本案僵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是不是会对受害人的救济权带来损害?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