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工商从业人员增加,使近代城镇规模日益扩大,为了加强对城镇的管理以及维护城镇治安,清廷在全国各地设立了现代警政。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江西新设警察,在南昌设立警察总局,清廷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正式创设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为民政部,另于其下设立警政司,主管全国警察事宜。宣统元年(1909年),江西增设巡警道,负责全省的警政。
警察制度至此始在中国确立。近代警察始于及至预备立宪将警务列为分年应办新政之一,勒令全国督抚定期实施,计自辛丑以至宣统逊国,十年之间,警察机关、警察学校及巡警教练所等在全国各大城市纷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