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机构不但有公私营之分,而且分类相当庞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有12大类33小类,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分十大部分(不包括民族医医院),但就其中的综合医院又分三级10等。医疗机构细密到这种程度,不但没能解决执业范围和执业科目的问题,而且还造成了管理的混乱,浪费管理资源。
基层医疗机构
按照我国农村县、乡、行政村三级和城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区划建立和完善三级两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三级是县(区)、乡(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分别设置的公立医院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卫生室,服务范围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疾病诊疗服务;两线是公共卫生服务和社会医疗服务。除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外,放开了私立医院和诊所的设立,医院、诊所为单独的医疗服务机构。医院、卫生院(纳入医院管理)、卫生室、诊所为医疗机构,通过立法明确执业范围和执业科目,依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