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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摘抄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给前段时间因les身份而被学校开除的孩子。。。(首先,楼不是学法律的,只负责摘抄…其次,在未写完之前请勿水帖…)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1-12-07 15:18回复
    《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注:未成年人案件都非公开审理的)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1-12-0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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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楼所讲都是2007年6月1日新修定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1-12-0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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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保护一章:“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自手机贴吧4楼2011-12-07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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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保护一章:“**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来自手机贴吧5楼2011-12-0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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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母的**检的安…


            来自手机贴吧6楼2011-12-0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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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一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1>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即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可以开除未成年学生。2>未成年学生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是其行为还未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不应开除,而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来自手机贴吧7楼2011-12-0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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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得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岐视。”


                来自手机贴吧8楼2011-12-07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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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1)不得仅以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开除未成年学生(2)不得通过“劝其退学”等形式变相开除学生。


                  来自手机贴吧9楼2011-12-0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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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得岐视。”


                    来自手机贴吧10楼2011-12-0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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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1-12-0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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