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民法人文关系法,不是公司法合同法,只要公平就可以了。在家庭价值和社会秩序和公义发生冲突时,法律也要尊重传统,为社会存留家庭价值,比如《刑事诉讼法》修订,就规定亲人受到犯罪指控,亲属之间可以拒绝作证。
婚姻法却反其道而行,把家庭价值沦为价值相对,家庭婚姻关系被裁剪为冷冰的契约和物权法律关系。看看司法解释三的第六条和第十四条,一句话,只要房产不登记过户,任何关于婚姻的赠与承诺--无论婚前还是婚后承诺,均可以出尔反尔!《物权法》的“登记主义”和《合同法》关于“交付前可撤销赠与”的规则,开始统领婚姻家庭生活,一诺千金和因为对方的承诺而对爱情婚姻的付出,均可在所不计。法律与道德风俗、人情伦理的冲突,就这么被司法过程制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