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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对于新婚姻法出台,我有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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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出钱的话, 其实加名也没用的, 打官司是要有出资证明才行的


137楼2011-10-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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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是民法人文关系法,不是公司法合同法,只要公平就可以了。在家庭价值和社会秩序和公义发生冲突时,法律也要尊重传统,为社会存留家庭价值,比如《刑事诉讼法》修订,就规定亲人受到犯罪指控,亲属之间可以拒绝作证。
    婚姻法却反其道而行,把家庭价值沦为价值相对,家庭婚姻关系被裁剪为冷冰的契约和物权法律关系。看看司法解释三的第六条和第十四条,一句话,只要房产不登记过户,任何关于婚姻的赠与承诺--无论婚前还是婚后承诺,均可以出尔反尔!《物权法》的“登记主义”和《合同法》关于“交付前可撤销赠与”的规则,开始统领婚姻家庭生活,一诺千金和因为对方的承诺而对爱情婚姻的付出,均可在所不计。法律与道德风俗、人情伦理的冲突,就这么被司法过程制造出来。
    


    138楼2011-10-2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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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是回127楼


      139楼2011-10-2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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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能说以后 靠嘴来骗的人没有生存的土壤了 说的再好听 事实上见。。。


        140楼2011-10-2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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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现实就在逼迫女性要摒弃传统观念,自强、自立、自尊,靠自己的能力创造生活,不要再有依赖心理,现实很残酷!!
          至于说有些女性选择不婚,那是人家自己的选择,别人无权干涉。不过我还是要说,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就是家庭,婚姻家庭永远是社会的主流,人的一生没有经过婚姻家庭这样的过程,也是不完整的(仅代表我自己的看法而已),对一个成功人士的定义(无论男女),如果没有一个幸福的家庭,那也不算成功。


          142楼2011-10-2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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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可以是有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说,如果受赠方没有实现赠与的条件,那么赠与方不论何时都有权收回赠与!


            143楼2011-10-2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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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独断往往也是因为司法实务中法律规则模糊不清,法理研讨莫衷一是。比如公司法就不理会婚姻法;破产法立法无视税收征管法的税收优先权;税法规则的制定有驳与民商法的基本概念。
              就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颁布,引发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热潮。上面又放弃税法的实质正义,用税法作形式主义的解释。“婚后加名”发生权属转移被视作赠与或者交易,需要纳税。可离婚分割财产,一方接受房产发生权属转移,又没有税收客体。


              144楼2011-10-2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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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就不能叫赠与,民法赠与系单方、无偿和交付之前可以撤销的行为。需要对价和给付的,只能叫不动产转让。概念都不清,怎么做税收计量。


                145楼2011-10-28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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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你眼里女人就是生孩子的工具,用完就扔,是吧?


                  146楼2011-10-2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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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国家法律的健全是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都是如此,我们之所以觉得西方国家的法律相对健全,那是因为人家经过了上百年的摸索和实践,我们国家的司法进程还不足以达到这点,因为我们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开始逐步健全法制,才只有30多年,这需要个过程的。更何况我们国家的体制还很特殊,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


                    147楼2011-10-28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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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啥???为什么这样说我???你回复错了吧???


                      148楼2011-10-28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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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明确如一方有困难法院都会偏向的··很多案例都如此··


                        149楼2011-10-2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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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你在7楼的发言


                          150楼2011-10-2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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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自己也是女性,怎么真让女性睡马路,这话就是退N步说。我的意思是,这个男人的心地真是差到极点。。。如果认为老婆是外人,怎么连自己的孩子都不管死活。


                            151楼2011-10-2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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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的赠与是有的,就是说赠与时有某种条件作为前提,这不叫转让。比如说:赠与房产时,赠与方是以组建家庭为条件,一旦未组建家庭,或者离婚,赠与方就有权收回赠与(与房产是否登记无关)。


                              152楼2011-10-2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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