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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虚假告知 患者草率行事 造成不良后果 双方共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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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兴军 
  
  基本案情  更改术式导致六级伤残
  患者王某不慎从高处坠下摔伤,次日入住四川省泸州市A医院的
骨科进行治疗。医生诊断其为嵌入性左股骨颈骨折、左股骨上段骨折、
交叉韧带损伤,在给予皮牵引、夹板外固定等处理后,继续为其做辅
助检查,准备择期进行手术。
  几天后,A医院经过会诊讨论,确定对王某的左股骨颈骨折施行
拉力螺钉内固定术。王某签字同意。在这之后,王某的经治医生告诉
王某及其妻子,“上钢针手术(拉力螺钉内固定术)后,60%~70%
股骨头要坏死,还要再做股骨头置换术。那样的话,不如现在就做股
骨头置换术,用中外合资假体,最少能管20年……”于是,王某便自
行提出要求将拉力螺钉内固定术改为股骨头置换术。
  A医院成功对王某施行了股骨头置换术。但是,王某出院后不久,
便对手术方式的更改提出异议。经与医院多次交涉,双方达成并签订
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为:A医院免收王某的住院医疗费用2.4
万多元;A医院退还王治富预交医疗费两万元;此事件就此解决,王
某不得再向A医院提出其他要求。
  事后,王某反悔,认为协议约定不公平,遂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
定。当地市级医学会鉴定后作出的结论为:“……假体选材应更严谨、
慎重。患者肢体功能基本恢复,轻度跛行与术后并发症有关。本病例
不属于医疗事故”。对此,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申请重新鉴定。
  在后来的两年间,王某又先后两次对自己的伤残程度及继续治疗
的费用申请了司法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为:“王某左髋关节不能伸
直、活动范围在约165°~128°之间,外展、内收部分障碍,左下肢
略外旋,上述病理改变及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目前呈现该关节功能
大部分障碍,构成六级伤残”。第二次的鉴定结论是:“王某现置入
的假体可保持6~8年,需两次置换人工髋关节,总计需要续医费12万
元”。据此,王某将A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医患双方共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此案后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王某与A医院曾
经签订协议中的第3条;二、A医院赔偿王某续医费等6万多元,其余
所需要的6万余元由王某自行负担;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对这个判决结果,王某不服,又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某此次的上诉理由为,一是其对医学技术一无所知,在医方误导、
引诱下选择了股骨头置换术。二是由于医方错误实施了股骨头置换术,
加重了他的伤残等级,加上医方未举证证明置入的假体是合格产品,
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打击,故医方应赔偿各种损失及续医费约25万多元。
A医院以一审判决确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高和原告王某不构成医疗
伤残为由予以答辩。
  二审法院经审理,补充查明了以下事实:原告王某为证明医疗过
错、伤残等级等事实,共支付四次鉴定费5900元,其余事实与一审判
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原告的鉴定费损失
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变更其第
二项为A医院赔偿王某续医费和鉴定费损失共62500元。

  专家说法  患者不要草率改变治疗方案
  在这一医疗纠纷案件中,很显然,王某之所以改变医院为其会诊
而制订的手术方案,与经治医生的告知信息有关。参照以往的案例,
类似争议通常会是患者全面胜诉。但本案的判决结果却是患者也承担
了一定的过错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该案的审判长泸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立生认为,
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应当向患方提供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服务活动。由于医疗行为
具有高技术、高风险特点,又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医方在实
施医疗行为的全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全面、客观地将不同医疗方案的
利弊告知患方,然后由患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行使决定权。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的主要损伤为左侧股骨颈嵌入性骨折,根据
临床医学资料,该类型的骨折继发股骨头缺血坏死或骨不连的几率极
低。骨折经积极的保守治疗或非手术治疗,一般均可正常愈合。因此,
按照临床医学常规,原告王某所患疾病应当首选钢针内固定治疗方法。
被告A医院在术前对王某的病情组织专家会诊后,确定了相同的医疗
方案。但后来由于经治医生的不真实告知,片面夸大钢针内固定术的
股骨头坏死几率和股骨头置换术的好处,隐瞒和降低股骨头置换术的
缺点和弊端,致使患者放弃了原定的治疗方案,而选择决定实施股骨
头置换术,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和损失。对此,被告医院应当承担主要
赔偿责任。作为原告王某,在明确知道并同意了专家会诊制订的手术
方案后,又轻信经治医生的不同意见,在未完全弄清楚股骨头置换手
术方案的利弊情况下,草率改变原定治疗方案,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提示人们:在医疗活动中,医生须进行真实的告知,而患者
也要认真行使决定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法或方案。 
--健康报


1楼2006-07-29 14: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