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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疗广告须三方力量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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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丽明 
  
  虚假医疗广告不仅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还能危及患者的生命健
康。如何才能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使医疗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
服务于广大患者,笔者认为须协同以下三方面力量。

  政府职能亟待完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医疗广告发布要经过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媒体发布广告——工商行政部门日常监管的过程。从程序上看,这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新闻媒体、工商执法部门组成的责任链,应该可
以使非法医疗广告无法立足。但实际操作中,因卫生部门是前置审批,
而工商部门进行事后监管,虚假广告钻的就是审批和监管脱节的空子。
  卫生与工商同作为政府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将医疗广
告的审批出证与日常的监督执法有机结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法医疗
广告的审批项目,开通举报电话或专门网页,对虚假医疗广告及时查
处,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等。

  媒体不能一切向“钱”看
  近年来,少数新闻媒体受利益驱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电视短片、专家访谈、健康咨询等形式,向广大患者散布一些非法
医疗广告,扰乱了正常的就医秩序。作为媒体,应明确自己的社会责
任,发布医疗广告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医疗广告
证明”批准的内容刊登广告。媒体随意篡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
或超出审批有效期限,或重复利用“医疗广告证明”文号,甚至发布
未经审查出证的医疗广告等,都是违法的行为。

  患者要慧眼识真
  判断医疗广告的真伪,首先要查找广告批号。合法的医疗广告都
会在发布的同时提供其广告审批文号,如x广字【200X】X号。如果未
见到广告文号或所属广告文号不是当年的,该广告就十分可疑了。
  其次要看广告内容。合法的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
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
法、通信方式等。如广告中出现“保证治愈、有效率”或利用患者或
者医学权威机构、医生的名义、形象或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或冠
以“祖传秘方”、“名医传授”等内容,都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明文禁止的,属于违法广告。
  另外,国际上明文规定有11种疾病不能做广告,即尖锐湿疣、梅
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艾滋病、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
白癜风、红斑狼疮。如果媒体上出现这些疾病的医疗广告,一定是非
法广告。  
 ---健康报


1楼2006-07-29 14:0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