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条文主旨】夫妻间借款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的此条规定实比“原征求意见稿”更进一步。笔者曾建议此条改为:“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借款的一方主张返还该借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意思基本一致,当然纯属巧合。此种处理方式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附:《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的此条规定实比“原征求意见稿”更进一步。笔者曾建议此条改为:“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借款的一方主张返还该借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意思基本一致,当然纯属巧合。此种处理方式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附:《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