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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版药家鑫更狠:撞人没撞死又投掷汽油瓶烧人案全程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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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版药家鑫更狠:撞人没撞死又投掷汽油瓶烧人案全程追踪热点时评     
沈版药家鑫更狠:撞人没撞死又投掷汽油瓶烧人案全程追踪
         昨日的一起恶性事件,引来恐惧、悲伤的同时,也引发了一连串疑问。他撞人后点车,往路人身上扔了6枚“汽油弹”,是为了什么?全身烧伤面积达到95%、在重症监护室里的路人,与行凶者是什么关系?
     昨日10时30分许,记者再赴事发现场——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南十三路交通岗西侧20米处。警戒线已经拆除,但地上还留有很多黑色的印记。
     
     ★ 目击者回忆细节
     蓝色吉普车是先跟踪后撞人
     记者刚刚走进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三路的这个开放式小区,便看到很多居民正在议论着前一天发生的事情。他们确认,发生事件的具体时间确实是在11时30分,当时受害者佟某某刚从公交车上面下来,一辆蓝色吉普车突然出现在他的身后。
     一名目击者悄悄告诉记者,这辆车开始是悄悄地尾随佟某某,慢悠悠地向前行驶着,“车没开出20米远,车内的司机便撞倒了正在行走的佟某某,人倒下后,吉普车司机才下了车……”
     据回忆,当时吉普车司机“跟那个撞倒的人连说带骂的很长时间,我们都以为是双方在处理交通事故呢!”另一位小区居民向记者确认,当时被撞倒的佟某某还能说话。
     扔瓶子前,司机用打火机点燃瓶口
     有目击者回忆:撞人者返回驾驶室之后,从后座上取出了两个玻璃瓶,随后拿着其中一个瓶子朝车底下的佟某某扔去。这名目击者确认,在扔出玻璃瓶之前,“那个司机先在瓶口处用打火机点燃了……”
     很快,躺在车下的佟某某臀部先起了火,吉普车也开始慢慢着了……
     佟某某在发现自己下半身起火后,开始本能地从车下往外爬。多名目击者回忆,在爬行的过程中,佟某某曾拼命挣扎,试图扑灭火焰,但是“就在快要爬到路边石上时,吉普车司机又从车内未起火的地方取了4个玻璃瓶,并且朝着正在爬行的佟某某身上、头部砸去。 ”
     一瞬间,佟某某成了“火人”。
     吉普车司机离开前兜里掉出很多钱
     还有目击者向记者回忆, 就在在大家忙着帮助解救伤者的过程中,吉普车司机却将随身外套一甩,搭在了肩上,“随后从衣服兜里掉出了很多百元钞票”。钞票掉到地上之后, 吉普车司机一个人不慌不忙地离开了现场。目击者说,附近很多门市的人都看到了地上的钱, 很多人追着捡钱, 最多的1 名女士捡了近千元。“当时大伙都顾着捡钱了,谁也没注意吉普车司机是怎么跑的。”很多目击者都认为, 撞人者在用这个办法分散视线。
     ★ 那些存在的疑点
     吉普车曾停小区半月司机吃住都在车里?
     随后,记者按照目击者的说法找到了伤者佟某某所居住的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00 号楼。记者在走访时发现,很多居民都对这辆肇事的蓝色吉普车有印象。“有半个多月了,这辆车天天停在小区里,车里有个男的,吃住都在车里。”一位居民说,偶尔能看到车内男子将被拿到车顶部晒晒。另外一位居民说,车内男子很少露面,每天都在车里基本不出来。当时没特别注意这个人,都是事发后才想起来的。“车里的人看上去岁数不大,不到40岁吧。”小区一位居民说,那辆车停的位置冲着小区北门,而事发时佟某某下车时的方向是由西向东。



1楼2011-06-02 10:49回复

         点火人涉嫌故意杀人罪
         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表示,案件中点火烧车的男子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他认为,如果吉普车驾驶人在撞到人后马上送伤者去医院,可能不会面对刑法的处理。但往路人身上浇汽油,就不是交通肇事罪了,而是刑事案件,涉嫌故意杀人未遂。
         “如果案件中肇事者精神有问题但没有精神残疾证的话,也同样需要负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伤者最终不治身亡的话,肇事者将面临死刑的处罚。
         与药家鑫案有区别
         昨日,记者咨询了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张明春律师。张明春说,沈阳市公安局将此事定性为故意杀人,是合适的。
         张明春介绍,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先撞倒受害人,然后把点燃的汽油瓶扔向受害人,有故意犯罪的行为;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明知道这种行为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这种后果,仍追求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所以定性为故意杀人是没问题的。
         张明春说,这个案件情节上特别恶劣,量刑上可能会从重处罚。
         张明春还分析了药家鑫案和此案的区别:药家鑫是想杀人灭口,以逃避交通肇事带来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引起了故意杀人;而这个案件中,现在判断不存在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撞人和放火,其目的都是为了致被害人死亡,撞人和放火都是为了杀人这一目的。
             ★ 热点透视
         交通肇事的冷血版本何以频繁上演?
         从报道中我们还看不出来这究竟是完全的交通事故,还是报复行凶,但其冷血行为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如果是行凶,是有多大的仇恨能让一个人如此痛下杀手,如果是完全的交通事故,那他的行为与药家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自药家鑫案以来,似乎有一种黑色的蝴蝶效应,接二连三的冷血行为让我们感觉到不寒而栗,5月8日傍晚6时30分许,在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东路的非机动车道上,一名小女孩被一辆小轿车撞倒。目击者称,小车驾驶员在下车查看后,又倒车碾过小女孩的后背。小女孩的家属说,小女孩在**总院的抢救过程中,已不治身亡。21岁的忠县货车司机田厚波,驾货车深夜换回途中,撞伤一名女乞丐后逃逸,一个小时后,他又驾车还回故意将乞丐碾压致死。
         这些事故的报道,让人不能不想起已经被终审被判处死刑的药家鑫,人们把他们的这种行为称之为冷血,所谓冷血即使毫无人性,但从几人事故前的表现看,药家鑫还是一名大学生,性格有些内向但绝不是不谙世事,21岁到农村青年田厚波,只是一个初中毕业的后生,更无什么劣迹历史,想来今天报道中的男司机,虽没见对其本人有报道,但一个30多岁的男人如果是恶贯满盈的冷血杀手,想必也不会有机会招摇过市,在他们身上,我们没有发现有任何冷血的痕迹,但他们在关键时刻,却成为只顾个人而漠视他人生命的冷血杀手,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人之初,性本善;古文三字经已经告诉我们一个明明白白的道理,人本来都是善良的,但后天的环境影响可以改变这一切,我们都知道,在交通事故中,轧伤不如轧死,是多年以来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肇事者来说,是经济利益受损最“实惠”的潜规则,而从道德的角度出发,轧伤不如轧死显然是毫无人性的冷血,但从实际利益出发道德往往就显得如此苍白,当一名肇事者将受害人轧成重伤,并还因此造成终身残疾的时候,对肇事者来说,极有可能会带来同样终身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在这个时候,道德不能为他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药家鑫残忍的将被自己轧伤的女孩杀死,这样的野蛮加冷血有可能会让他付出生命的代价,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药家鑫就算是处于极刑也是罪有应得,但他的“翻版”,21岁的田厚波和今天报道中的男司机同样二次剥夺了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但是因为“凶器”和后果的不同,他们注定不会得到药家鑫那样的处罚,在他们为此付出一定的经济和刑事惩罚之后,对于肇事者来说,他们仍然不会觉得自己是“冷血”,因为付出的代价已经让他们找到了心理平衡。
         任何人不是天生的冷血,当法律不能帮助这些肇事者找到一个心理支点时,我相信任何人在事故的一刹那,都会有冷血的冲动,众所周知,车祸伤人后,会遇到许多的麻烦,比如赔偿各种的损失,而且这还没有时间的规定,也许肇事者一生都在惶惶之中渡过;而轧死一个人,各种赔偿一次性了结,这样的处理放在任何人身上都不能不做一权衡,法律上的“漏洞”或是说“不健全”,才是促成某些冷血产生的根源。
         实际上,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的健康从某些方面来说是可以用经济来衡量的,但法律在交通事故中的体现却是恰恰相反,生命可以用经济来明确,但健康往往就成了无底洞,当一条鲜活的生命消失抵不上一个残缺生命存在的价值时,法律却无法保证对于肇事者的相对公平。
         既然法律阻止不了交通事故中的冷血,我们有必要进行法律的修正,任何法律条文都不该是永恒的,必然会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修订,我们现在国家的经济财力已经有了很强的实力,如果我们的法律在对交通事故中,对事故伤害有一个明确的经济衡量,在肇事者承担一定的损失后,国家及保险部门相应承担一部分后续负担,为肇事者主动实施援救提供精神上的鼓励和经济上的支持,这并不是纵容交通肇事,而是对不慎交通肇事者给予法律上关爱,同时也是给受害人以经济上的保障,是如此,我们的社会不会再有交通事故的冷血,药家鑫似的悲剧、惨剧也不会有再次上演的魔力。
    


    3楼2011-06-0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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