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以为2更合理
1,实行议会共和制。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在南京成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开始施行。所以参议院成立之际仍受《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约束。根据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固不能称之为议会共和制。
4,实现了全国普选。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召开。固实现了全国普选不成立。
3,权力过于分散。某认为参议院设立本身就是为制衡总统权力。根据组织大纲规定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可见参议院受总统影响仍非常大。而第十四条规定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参议院成立之初40余名临时议员中同盟会占30人,不足以对临时大总统决议构成反对。
2,注重权力制衡。从日后事件可以看出,陆徵祥提名的六个国务员,全部遭否决。可见参议院对袁的权力的制约还是起到一定作用。